农村违建房主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房屋。如未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擅自占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建房等,都属于其管辖范围。
-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例如,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或附属设施,或已取得许可证但实际建设中违反规划要求等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进行管理。
- 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非住宅类及特殊地类违规占地。如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商铺等非住宅建筑,农村村民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或非住宅建筑,以及城市、镇、村庄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等,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若违规建房同时涉及消防安全、生态环保等问题,乡镇政府可联合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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