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体现在多方面。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主,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造成损害就担责,过错推定先假定行为人有错,除非其自证无错。
构成要件上,一般侵权需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特殊侵权有时不考虑行为人过错。
举证责任方面,一般侵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特殊侵权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有法定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上,特殊侵权的免责事由受更严格法律限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明确不同侵权类型,准确适用归责原则。
2.特殊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应积极收集证明自身无过错或有免责事由的证据。
3.加强对特殊侵权法律规定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法律分析:
(1)归责原则: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导向,即有过错才担责。而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下,行为致损就需担责,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过错推定则先假定行为人有过错,其需自证无过错。
(2)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要求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特殊侵权有时可忽略行为人过错这一要件。
(3)举证责任:一般侵权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方承担举证义务。特殊侵权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4)免责事由:特殊侵权的免责事由受更严格的法律约束,不像一般侵权那样宽泛。
提醒:特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特殊侵权在各方面规定有差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归责原则应对:若遭遇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受害者无需证明侵权人过错,可直接要求其担责;若为过错推定责任,侵权人需自证无过错。
(二)构成要件应对:在特殊侵权中,受害者无需着重证明行为人过错,可将重点放在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上。
(三)举证责任应对: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受害者只需初步证明损害事实等,行为人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有免责事由。
(四)免责事由应对:特殊侵权免责事由受限,行为人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存在免责情形,受害者可监督其证明是否符合法律限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要担责。
1.归责原则: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主,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不论有无过错,造成损害就得担责;过错推定先假定有错,除非自证无错。
2.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要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特殊侵权有时不考虑行为人过错。
3.举证责任:一般侵权“谁主张,谁举证”,特殊侵权常让行为人证明自己无错或有法定免责事由。
4.免责事由:特殊侵权的免责事由受更严格法律限定。
结论:
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等方面,与一般侵权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解析:
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在多个关键方面有所不同。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主,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过错,过错推定先假定行为人有过错,需其自证无错。构成要件方面,一般侵权要求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特殊侵权有时不考虑行为人过错。举证责任上,一般侵权是“谁主张,谁举证”,特殊侵权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免责事由上,特殊侵权的免责事由有更严格法律限定。这些差异表明特殊侵权行为在法律认定和处理上有其独特性。如果您在遇到侵权相关问题,不确定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或是对其中的法律规定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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