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终审案件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以及小额诉讼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宣告失踪等案件,解决非民事权益争议,事实较明确无需二审。督促程序中,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发支付令,债务人未提异议支付令生效,一审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后作出除权判决,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因标的额小,为提高效率一审裁判即生效。
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对于一审终审案件可建立健全再审机制,若有新证据证明裁判有误或程序违法等情况可再审。还应加强对这类案件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分析: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这类案件主要解决非民事权益争议,事实相对清晰明确,没必要进行二审,能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时间。
(2)督促程序案件,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若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提异议,支付令生效,一审终结,快速解决简单债权债务问题。
(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后作出的除权判决一审终审,保障票据等有价证券流转安全。
(4)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因其标的额小,一审终审可提高诉讼效率,让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
提醒:不同一审终审案件有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当事人遇到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在遇到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如涉及选民资格、宣告失踪等情况,当事人应清楚知晓这类案件一审结果即生效,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在一审中维护自身权益。
(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债权人要注意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若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可及时实现债权。
(三)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相关人员要关注是否有人申报权利,若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要配合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四)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由于一审终审,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参与,确保自身诉求能在一审中得到合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里的“本章程序”即特别程序,明确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以下几类案件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像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等案件,因解决非民事权益争议,事实明确,不用二审。
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发支付令,债务人期限内未提异议,支付令生效,一审终结。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法院作除权判决,一审即终审。
小额诉讼案件,因标的额小,为提效一审裁判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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