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股权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形下,对质押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包括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及在出质股东破产时先于其他破产债权人受清偿,但行使须依法定程序,范围限于质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质押权人可通过将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股权,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多个债权人向出质人主张债权时,质押权人相比普通债权人能优先从股权处置款项中获清偿。而出质股东破产时,质押权人的债权对应的已出质股权不列入破产财产,可先于其他破产债权人受清偿。不过,质押权人要依法定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且优先受偿范围以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涵盖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等费用。如果您在股权质押方面有相关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质押权人可对质押股权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多债权人对出质人主张债权时,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从股权处置款中获清偿。二是出质股东破产时,质押权人的债权可使已出质股权不列入破产财产,先于其他破产债权人受清偿。
为保障质押权人顺利实现优先受偿权,应做到:1.严格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确保行为合法合规。2.明确优先受偿范围,按质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主张权利,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时,质押权人可对质押股权进行折价处理,也可通过拍卖、变卖股权,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多个债权人向出质人主张债权时,质押权人相比普通债权人,能优先从股权处置款项中获得清偿。
(2)若出质股东破产,质押权人的债权所对应的已出质股权不列入破产财产,可先于其他破产债权人得到清偿。
(3)质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遵循法定程序,且优先受偿范围受限于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等费用。
提醒:质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要严格按法定程序,注意优先受偿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不同股权质押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质押权人可对质押股权进行折价处理,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股权,用所得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在有多个债权人向出质人主张债权时,质押权人能先于普通债权人从处置股权的款项中得到清偿。
(二)若出质股东破产,质押权人的债权对应的已出质股权不纳入破产财产,可先于其他破产债权人受清偿。
(三)质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优先受偿范围以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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