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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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起诉不让探视时,可将此作为变更抚养权理由,但不必然能成功变更。
2.法律规定,若直接抚养方拒绝对方探望,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对方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量。
3.法院判变更的关键是是否利于子女成长。若不让探视影响子女心理情感,且对方有抚养条件,法院可能支持。
4.仅以不让探视为由,无其他证据证明原抚养方不适合,法院可能不支持。要结合实际和证据判断诉求能否获支持。
结论:
不让探视被起诉时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理由,但不一定能成功变更,需结合具体情形和证据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以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核心。若直接抚养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起诉且有抚养能力和条件,法院可能支持变更。然而,若仅以不让探视单一理由主张,无其他证据证明原抚养方不适合继续抚养,法院可能不支持。所以,变更抚养权不能仅依赖不让探视这一因素,要综合多方面情况及证据。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不让探视被起诉时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理由,但不一定能成功变更。法院判定是否变更抚养权关键在于是否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若直接抚养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法院可能支持变更。比如子女因缺乏另一方关爱,心理和情感发展受影响,此时变更抚养权对子女成长有益。
若仅以不让探视单一理由主张变更,无其他证据证明原抚养方不适合继续抚养,法院可能不支持。因为单一理由难以全面证明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性。
建议当事人收集能证明原抚养方不适合继续抚养的证据,如对方存在虐待、忽视子女等行为,以增加变更抚养权诉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法律分析:
(1)当一方被起诉不让探视时,可将此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提出,但最终能否变更并非必然。
(2)法律规定,若直接抚养方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影响到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另一方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3)法院判决是否变更抚养权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若因不让探视导致子女缺乏另一方关爱,对其心理和情感发展不利,且另一方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法院有可能支持变更。
(4)然而,若仅以不让探视这一单一理由主张变更,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抚养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法院可能不会支持。
提醒:变更抚养权需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判断,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被起诉不让探视,不想变更抚养权,应尽快恢复对方的探视权,保证对方能正常与子女见面相处,避免因拒绝探视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而导致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
(二)若想以此为理由变更抚养权,除了证明对方拒绝探视,还需收集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如对方存在虐待、忽视子女等行为,以及自身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拒绝探视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可视为其他正当理由,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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