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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方面存在什么相关问题

王** 福建-南平 专利咨询 2026.02.09 02:58:14 457人阅读

专利侵权方面存在什么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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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侵权主体:包括直接实施侵权的人,以及帮助、教唆侵权的间接侵权人。
2.认定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等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都算侵权。
3.确定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算;损失难确定,按侵权人获利算;两者都难确定,参照专利许可费倍数确定。
4.考虑抗辩事由:如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
5.解决纠纷途径:可协商、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

2026-02-09 08: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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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专利侵权涉及主体确定、行为认定、赔偿问题、抗辩事由及纠纷解决途径等多方面内容。
法律解析:
在专利侵权中,首先要确定侵权主体,不仅包括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还有帮助、教唆侵权的间接侵权人。行为认定上,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和相关产品都属于侵权行为。赔偿数额优先依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若损失难以确定,可按侵权人获利确定,两者都难确定时,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同时,存在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抗辩事由。发生纠纷后,可通过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如果遇到专利侵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9 07:2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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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涉及主体认定、行为判定、赔偿确定、抗辩事由和纠纷解决等多方面问题。确定侵权人包括直接和间接侵权人;认定侵权行为需看是否有未经许可的制造、使用等行为。
2.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难确定时按侵权人获利确定,两者都难则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
3.存在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抗辩事由。
4.解决措施与建议:企业和个人要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在遭遇侵权时,先收集证据确定侵权人及行为。优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同时,若被诉侵权,可考虑利用抗辩事由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9 05:4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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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认定是专利侵权的首要步骤,不仅要锁定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还要关注那些为侵权提供帮助、教唆的间接侵权人,全面确定责任主体。
(2)判断侵权行为需依据是否有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等情况,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相关产品的行为,以此确定侵权事实是否成立。
(3)赔偿数额的确定有先后顺序,先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若难以确定,则考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两者均难确定时,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
(4)侵权方可能会运用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事由进行辩护。
(5)纠纷解决途径多样,包括协商、行政处理和司法诉讼等。

提醒:
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了解具体解决方案。

2026-02-09 03:5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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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侵权主体,调查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和帮助、教唆侵权的间接侵权人,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交易记录、沟通信息等。
(二)进行行为认定,仔细核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等行为,保留好产品来源、销售渠道等证据。
(三)处理赔偿问题,先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若难以确定,再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两者都难确定时,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
(四)若侵权人有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事由,需让其提供相应证据,进行核实。
(五)纠纷解决途径方面,先尝试与侵权人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026-02-09 03:01:29 回复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本文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节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摘自王双厚文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在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被控物不侵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被控物不侵权,其前提是侵权判定不适用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将在后面加以论述。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消火栓保护筒,具有进水管、出水管,其特征在于:筒体为玻璃钢制成,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通过密封圈连接在一起。被控物的筒体由玻璃钢制成,也具有进水管和出水管,但是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直接焊接成一体,没有密封圈这个结构,由于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特征,所以被控物不构成侵权。在做出不侵权决定的时候,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缺少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仅指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而且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征。如前举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例子,进水管、出水管就属于前序部分的特征,该特征为现有技术部分的特征,其特征在于后面的特征就属于特征部分的特征,有的时候,在被控物缺少前序部分的特征时,也可能构成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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