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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姜** 福建-宁德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2.07 07:49:23 396人阅读

一般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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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债权人有多笔同类债务,若给付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人可指定履行的债务;未指定的,先还已到期的。
2.若多笔债务都到期,先还缺担保或担保少的;担保情况相同,先还负担重的;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还;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还。
3.履行主债务还需付利息和费用,给付不够时,按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还,另有约定除外。

2026-02-07 11: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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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债务清偿有明确顺序,债务人对同债权人同类数项债务给付不足时,先按债务人指定,未指定则按到期、担保、负担等情况确定;履行主债务外含费用和利息且给付不足时,按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履行。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多项同类债务且给付无法清偿全部时,尊重当事人约定,若未约定则按法定顺序。先看债务人是否指定,未指定就优先到期债务,数项均到期时,优先缺乏担保或担保少的,若担保相同就看负担,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而在支付主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时,若无特别约定,按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这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公平。如果在债务清偿顺序上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7 11:0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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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数项种类相同的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无约定,先由债务人指定履行的债务;未指定的,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数项均到期,优先履行缺乏或担保少的债务;担保情况相同,优先履行负担重的债务;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顺序;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履行。若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外还需支付利息和费用且给付不足,无约定时按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履行。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债务清偿顺序,避免后续纠纷。
2.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足够担保,保障自身债权安全。
3.债务人应及时履行债务,避免产生更多利息和费用。

2026-02-07 10:4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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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数项种类相同的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若当事人无其他约定,先由债务人指定履行的债务;若未指定,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
(2)若数项债务均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若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债务比例履行。
(3)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外还需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无其他约定,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

提醒: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当事人最好明确约定债务履行顺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不同债务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7 10:2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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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数项相同种类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若当事人无另外约定,先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履行的债务。
若债务人未指定,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按债务比例履行。

(二)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外还需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若无另外约定,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2026-02-07 08:23:2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债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法律上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平常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产生于契约之中。你所说的委托事项未办成依据合同索赔的权利,也是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所以是契约(合同)之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债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法律上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平常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产生于契约之中。你所说的委托事项未办成依据合同索赔的权利,也是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所以是契约(合同)之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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