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并收房,且登记在该方名下,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产权清晰,仅归出资购房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判决房子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同时,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登记方要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另一方补偿。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收房,产权归属要依据出资情况、房产登记等确定,可能是按份共有,即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也可能是共同共有。
提醒:婚前房产归属情况复杂,不同情形处理方式不同。涉及婚前房产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并收房且登记在己方名下,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资金来源与时间的材料,以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归属;若离婚无法达成协议,要收集共同还贷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以便获得合理补偿。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签订出资协议,明确各自出资比例和产权份额;保留好各自的出资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并收房,且房产登记在其名下,房子属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先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登记方要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并收房,按出资、登记等确定产权,可能按份或共同共有。
结论:
婚前收房的房子归属分多种情况,全款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先协议处理,无法协议法院可判归登记方,登记方对另一方补偿;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按出资及登记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对于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并收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因其购房行为和收房都在婚前完成,所以房子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考虑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从保障双方权益出发,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但登记方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对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收房的,依据出资情况和房产登记等因素确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大家在房产归属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婚前收房的房子归属要依据不同情形判定。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并收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登记方要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补偿另一方。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收房,需结合出资情况、房产登记等确定产权归属,可能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建议:婚前购房时,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份额;婚后共同还贷的,注意保留还款凭证等资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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