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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夫妻共同存款被执行要怎么做

韩** 广西-贵港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2.04 04:59:31 491人阅读

遇到夫妻共同存款被执行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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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夫妻共同存款被执行时,首要任务是确定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对法院的执行裁定等文书进行审查,查看是否有错误或违法情况。如果发现执行依据有误,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以此要求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
(2)若执行依据合法,然而在共同存款的执行份额上存在争议,夫妻中非被执行人一方能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声明对存款拥有一半份额,并请求法院停止对自身份额部分的执行。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会裁定中止对该部分的执行;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对裁定不服,且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处理此类问题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11: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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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执行依据合法性:仔细查看法院执行裁定等文书,判断是否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况。若发现有误,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

(二)提出案外人异议:若执行依据合法,但对共同存款执行份额有争议,夫妻中非被执行人一方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对存款的一半份额权利,请求停止对自己份额部分的执行。

(三)应对法院裁定:法院审查异议后,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部分执行;若不成立,裁定驳回。若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2-04 10:4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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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夫妻共同存款被执行,先确认执行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若执行裁定等文书有误,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撤销或改正。
2.若执行依据合法,但对共同存款执行份额有争议,非被执行人一方可提案外人异议,主张一半份额并请求停执行自己部分。
3.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成立则中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不服裁定且与原判决有关,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无关则可十五日内起诉。

2026-02-04 10:2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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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共同存款被执行时,若执行依据不合法可提执行行为异议;若执行依据合法但对执行份额有争议,非被执行人一方可提案外人异议,对裁定结果有不同应对方式。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需有合法依据。当夫妻共同存款被执行,先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若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形,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以维护权益。若执行依据合法,夫妻中非被执行人一方对共同存款执行份额有争议,可提案外人异议,主张自己的份额。法院审查后会根据情况作出裁定,若不服裁定,涉及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则可在规定时间内起诉。如果在处理夫妻共同存款执行问题上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2-04 08:4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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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存款被执行,可按以下步骤应对:
1.确认执行依据合法性。审查法院执行裁定等文书有无错误或违法,若发现有误,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
2.若执行依据合法,但对共同存款执行份额有争议,夫妻中非被执行人一方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对存款享有一半份额,请求停止对自己份额部分的执行。
3.法院会审查异议,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对该部分执行;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按法定程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2026-02-04 06:47:32 回复

对于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怎样执行2005年9月20日,边某与马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伙经营环保清洁工程,后因经营问题,双方于2006年10月终止合作。双方并对合伙账目进行了书面清算,约定在偿还全部债务后一切设备归马某,马某返还边某投资款50000元。结算后,马某未按结算内容返还给边某投资款。边某于2007年1月5日向提讼。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马某给付原告边某投资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义务,故边某请求予以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在合伙清算后就把其分得的设备卖给了一汽车维修部,并与原妻子张某办了离婚手续后就携款到外省去了,经调查马某的朋友们均表示与马某没有联系,也不知其下落。现在马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马某的原妻子张某对其讲明情况,张某表示其与马某现在已没有任何关系,在离婚时已讲好了马某经营中所欠的全部债务均由马某自己承担,同时她也认可当时马某经营赚的钱主要用在了家庭生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耐心地给张某讲解法律知识,进行说服教育,终使张某认识到自己有义务偿还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表示自己现在没能力一次性将欠款全部还清。在做通了张某的工作后,我们把张某和申请执行人边某聚集在一起进行协商,最后,在我们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分期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该债务的协议。评析意见该案所涉及的是该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能否对另一方的财产收入予以执行。(一)该案中要求张某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上述债务是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马某当时经营赚的钱主要用于了家庭生活中,在张某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该案对张某的收入予以执行是合法的。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在认定了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张某和被执行人马某就均有义务偿还该债务。故在被执行人马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以便可执行张某的财产。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该条文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方法,使得案件顺利执行。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金钱收入,该案张某的工资收入就属此类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用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马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被执行人马某不能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用其的工资收入来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对于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怎样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怎样执行2005年9月20日,边某与马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伙经营环保清洁工程,后因经营问题,双方于2006年10月终止合作。双方并对合伙账目进行了书面清算,约定在偿还全部债务后一切设备归马某,马某返还边某投资款50000元。结算后,马某未按结算内容返还给边某投资款。边某于2007年1月5日向提讼。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马某给付原告边某投资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义务,故边某请求予以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在合伙清算后就把其分得的设备卖给了一汽车维修部,并与原妻子张某办了离婚手续后就携款到外省去了,经调查马某的朋友们均表示与马某没有联系,也不知其下落。现在马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马某的原妻子张某对其讲明情况,张某表示其与马某现在已没有任何关系,在离婚时已讲好了马某经营中所欠的全部债务均由马某自己承担,同时她也认可当时马某经营赚的钱主要用在了家庭生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耐心地给张某讲解法律知识,进行说服教育,终使张某认识到自己有义务偿还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表示自己现在没能力一次性将欠款全部还清。在做通了张某的工作后,我们把张某和申请执行人边某聚集在一起进行协商,最后,在我们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分期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该债务的协议。评析意见该案所涉及的是该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能否对另一方的财产收入予以执行。(一)该案中要求张某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上述债务是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马某当时经营赚的钱主要用于了家庭生活中,在张某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该案对张某的收入予以执行是合法的。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在认定了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张某和被执行人马某就均有义务偿还该债务。故在被执行人马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以便可执行张某的财产。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该条文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方法,使得案件顺利执行。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金钱收入,该案张某的工资收入就属此类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用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马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被执行人马某不能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用其的工资收入来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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