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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情形下侵权人责任怎么分

舒* 福建-南平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2.02 02:20:34 311人阅读

共同侵权情形下侵权人责任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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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侵权包含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二者在责任承担上有不同规定。共同加害行为中,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致他人损害需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担责,连带责任人内部按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额,难确定则平均担责,超赔者可追偿。
2.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其担责;不能确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解决措施与建议:被侵权人遭遇共同侵权时,应及时收集证据,以便确定侵权人及责任大小。对于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连带责任人超赔后,要及时行使追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2 07: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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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加害行为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此时需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担责。在连带责任人内部,按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若难以确定则平均承担。超出自身赔偿数额支付的连带责任人,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共同危险行为是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有一人或数人行为造成损害。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其担责;不能确定的,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遭遇共同侵权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明确责任人。不同侵权情形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案情。

2026-02-02 05:1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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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遭遇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被侵权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要先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来定赔偿数额,若难以确定则平均承担。支付超出自己份额赔偿的连带责任人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若遇到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该侵权人担责;若不能确定,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6-02-02 04:4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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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侵权包括共同加害和共同危险行为。
2.共同加害行为里,多人一起侵权致他人受损,需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找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担责。连带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定赔偿额,难确定则平分。超赔者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共同危险行为中,多人实施危及他人安全行为致损,能确定侵权人的,由其担责;不能确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6-02-02 04:4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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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共同侵权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中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其担责,不能确定则行为人担责。
法律解析:
在共同加害行为里,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担责。连带责任人内部按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平均承担。支付超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共同危险行为中,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该侵权人担责;若无法确定,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共同侵权情形的责任划分,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若遇到类似共同侵权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2 04:15:4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共同正犯”“共同正犯”是指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加害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其作用相当或者大致相当。在实践中,“共同正犯”是共同侵权的最常见、最典型的形态。在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同的加害人承担不同的任务不妨碍其都被认定为“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和帮助者与行为的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此为各国通说。教唆者,即造意者,指鼓动、唆使或策划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通则没有对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三种情况:(1)作为原则,教唆、帮助者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帮助者通常是指为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必要条件的人。提供这种条件的时间通常是在加害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加害行为进行之中。帮助窃贼提供作案工具、为其把风等无疑属于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盗窃完成之后帮助销赃也可以认定为帮助实施加害行为,因为销赃是侵害受害人所有权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害人提供精神支持,是否属于帮助实施加害行为呢学界对此缺乏深入研究。德国联邦最高的判例予以认可,它在一个判决中认为“通过予以心理上的支持,协助和教唆空中交通控制人员”足以构成空中交通控制人员协会的连带责任(1987年1月31日的判决,载BGHZ70第277页)。德国最高在另一个案件中也判决未扔石头但是为攻击警察的学生呐喊助阵的支持者(也是学生)承担连带责任(1974年10月29日的判决,载BGHZ63,第124页)。德国最高的这两个判决值得参考。3.团伙成员一些较早的民法典没有对团伙成员(ggmember)的共同侵权行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但是1992年实施的新《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一个团伙成员不法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其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之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这一团伙,则这些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第6:99条对此作出了补充:“在损害可能产生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各自应当承担责任的事件时,如果能够认定损害至少产生于此等事件之一,这些人中的每一个都对赔偿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所负有责任的事件造成的。”这是个全新的规范,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适当借鉴。西班牙一家曾作出这样一个判决:一名埃塔组织成员制造爆炸事件造成他人损害,但是警方未能抓获肇事者。受害人或其家属无法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原告对并未参与这次爆炸行为的埃塔组织另一个成员(一个律师)提出赔偿诉讼,判决原告胜诉。认定团伙成员对团伙行为的连带责任无疑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团伙不法行为的控制(尽管这不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但是需要界定的是:(1)团伙的定义;(2)集合行为的定义。我们的初步认识是:犯罪集团、犯罪团伙、违反治安法规的团伙、黑势力帮派、组织、其他自发组织等可以界定为团伙。这些团伙的集体行为或者惯常行为可以认定为其集合行为。团伙成员无论是否具体参与了某次加害行为,均对该加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该加害行为不属于团伙的集合行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共同正犯”“共同正犯”是指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加害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其作用相当或者大致相当。在实践中,“共同正犯”是共同侵权的最常见、最典型的形态。在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同的加害人承担不同的任务不妨碍其都被认定为“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和帮助者与行为的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此为各国通说。教唆者,即造意者,指鼓动、唆使或策划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通则没有对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三种情况:(1)作为原则,教唆、帮助者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帮助者通常是指为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必要条件的人。提供这种条件的时间通常是在加害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加害行为进行之中。帮助窃贼提供作案工具、为其把风等无疑属于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盗窃完成之后帮助销赃也可以认定为帮助实施加害行为,因为销赃是侵害受害人所有权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害人提供精神支持,是否属于帮助实施加害行为呢学界对此缺乏深入研究。德国联邦最高的判例予以认可,它在一个判决中认为“通过予以心理上的支持,协助和教唆空中交通控制人员”足以构成空中交通控制人员协会的连带责任(1987年1月31日的判决,载BGHZ70第277页)。德国最高在另一个案件中也判决未扔石头但是为攻击警察的学生呐喊助阵的支持者(也是学生)承担连带责任(1974年10月29日的判决,载BGHZ63,第124页)。德国最高的这两个判决值得参考。3.团伙成员一些较早的民法典没有对团伙成员(ggmember)的共同侵权行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但是1992年实施的新《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一个团伙成员不法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其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之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这一团伙,则这些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第6:99条对此作出了补充:“在损害可能产生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各自应当承担责任的事件时,如果能够认定损害至少产生于此等事件之一,这些人中的每一个都对赔偿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所负有责任的事件造成的。”这是个全新的规范,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适当借鉴。西班牙一家曾作出这样一个判决:一名埃塔组织成员制造爆炸事件造成他人损害,但是警方未能抓获肇事者。受害人或其家属无法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原告对并未参与这次爆炸行为的埃塔组织另一个成员(一个律师)提出赔偿诉讼,判决原告胜诉。认定团伙成员对团伙行为的连带责任无疑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团伙不法行为的控制(尽管这不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但是需要界定的是:(1)团伙的定义;(2)集合行为的定义。我们的初步认识是:犯罪集团、犯罪团伙、违反治安法规的团伙、黑势力帮派、组织、其他自发组织等可以界定为团伙。这些团伙的集体行为或者惯常行为可以认定为其集合行为。团伙成员无论是否具体参与了某次加害行为,均对该加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该加害行为不属于团伙的集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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