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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钱买房这房子到底归谁

陈** 上海-金山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2.02 01:06:38 450人阅读

婚前父母出钱买房这房子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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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父母全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房子是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付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
3.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若无特殊约定,房子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2026-02-02 06: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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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父母出钱买房归属分多种情况,全资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属个人婚前财产;付首付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归产权登记方,另一方获补偿;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方父母全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所以是个人婚前财产。一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本质上是产权登记方的,但考虑到另一方参与还贷及房屋增值,所以产权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体现了公平原则。如果遇到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归属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6-02-02 05: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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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钱买房归属的确要分情况确定。一方父母全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出资人子女个人婚前财产,这保障了出资方子女权益。一方父母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同时产权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体现了对双方贡献的考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房屋一般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有约定则从约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婚前明确购房资金来源及产权归属,可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
2.婚后共同还贷时,注意保留还款凭证等资料。
3.若涉及双方父母出资,提前协商好产权份额及相关事宜并形成书面约定。

2026-02-02 03:4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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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父母全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明确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等财产分割情形中,另一方无权主张该房屋产权。
(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不过,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若无其他约定,房屋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若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提醒: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情况复杂,不同情形法律处理不同,建议在涉及房产相关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2-02 01:5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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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明确婚前父母出钱所购房屋归属,在一方父母全资购买时,要确保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样能保障房屋属于出资人子女个人婚前财产。
(二)当一方父母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要留存好共同还贷的相关凭证,以便在离婚分割时确定补偿金额。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若想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6-02-02 01:34:51 回复

1、首先要在孩子出生的医院办理出生证明,然后携带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身份证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奶爸宝妈的都可以)为孩子办理户口本或添加户口。2、然后新生儿社保首次缴费需要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社保处缴纳当年费用,社保局工作人员会给开具缴费证明。3、携带缴费证明及孩子的户口本,一张白底一寸照片到当地银行,填表申请办理医保卡。4、由于社保卡制作时间较长,如果临时急用,可以先到行政服务大厅社保卡经办信息中心领取临时医保卡,时效三个月,到期可以再去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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