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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自主决定抚养权是否有效果

罗** 湖南-娄底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2.01 16:04:15 323人阅读

孩子自主决定抚养权是否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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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自主决定抚养权有条件限制且非绝对因素。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因其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法院处理抚养权问题时会尊重其意愿。

但孩子意愿不决定抚养权归属,法院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综合考量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若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即便孩子表达跟随意愿,法院也可能不支持。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父母应注重自身抚养能力和条件提升,为孩子创造良好成长环境。
2.尊重孩子意愿同时,父母要引导孩子理性看待抚养权问题。
3.法院审理时全面审查各方面因素,确保抚养权判决科学合理。

2026-02-01 21: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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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孩子自主决定抚养权存在条件限制,通常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其意愿在法院处理抚养权问题时会被尊重,因为此时孩子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
(2)然而,孩子的意愿并非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决定因素。法院会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为根本出发点,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生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3)若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即便孩子表达了跟随意愿,法院也可能不支持该方获得抚养权。

提醒:孩子自主决定抚养权有参考价值,但抚养权判定涉及多方面因素。不同家庭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2026-02-01 19:1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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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已满八周岁孩子明确表达跟随意愿会有一定帮助,可提前与孩子沟通,让其了解情况后表达真实想法。
(二)父母双方应积极展示自身抚养能力和条件,如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等,证明能为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环境。
(三)若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情形,另一方要收集相关证据,如不良嗜好、暴力行为等,在抚养权判定中作为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2-01 18:5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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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自主决定抚养权有条件,通常满八周岁的孩子,法院处理抚养权时会尊重其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孩子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
2.孩子意愿并非决定抚养权的唯一因素,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抚养能力、条件和生活环境等,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3.若一方不利于孩子成长,即便孩子有跟随意愿,法院也可能不支持。最终抚养权判定需结合多方面因素。

2026-02-01 18:2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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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已满八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尊重其意愿,但并非绝对,最终结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法院处理抚养权问题时会尊重其真实意愿。不过,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是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根本出发点。因此,法院还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若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即便孩子表达了跟随意愿,法院也可能不支持。所以孩子自主决定抚养权有参考作用,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如果您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6-02-01 17:39:53 回复

解答如下,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年8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其父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从10月至今妮妮的父亲已经连续8个月未交纳抚育费,于是妮妮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代妮妮将妮妮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给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妮妮的父亲称,和妮妮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孙某的威胁下签订的,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且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诉讼请求,请驳回诉讼请求。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65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立足点可言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另一种驳回诉讼请求的观点更多考虑的是判决支付的风险。现实的说,判决驳回更多考虑的是执行的问题。天平的一边是契约自由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边是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效果裁判者的内心应该向哪边倾斜如何比较两者体现的法益两者孰轻孰重呢当然,从法理来看,判决给付在理论和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判决驳回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予以处理是否干涉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抚育费制度的确立最终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如何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也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判决一次性支付抚育费是保护了被抚养人的权益,还是侵害了其权益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曾经出现实际抚养孩子一方挥霍了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情况。国外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的监管有一套具体严格的制度,能够完善的保护其财产权益。但是我们目前在没有相应立法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一次性支付还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而这种风险对未成年人的个案来说是灾难。而且未成年的被抚养人在其成年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但从保护被抚养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并不提倡这种支付方式的。因此两者法益的比较中,后者在当前社会蕴涵的价值更大。因此综合全案的条件、我国目前婚姻法的现状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考虑,本案不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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