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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民事赔偿范围是多大

朱** 四川-凉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26.02.01 10:16:22 352人阅读

公诉案件中民事赔偿范围是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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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民事赔偿范围主要涵盖物质损失和特定情形下依相关法律确定的赔偿两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
2.物质损失包含因犯罪行为已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像医疗费、误工费等。若导致被害人残疾,有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需赔偿丧葬费。
3.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确定赔偿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4.建议被害人在遭遇此类案件时,及时收集物质损失的相关证据,如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合理主张赔偿。对于机动车犯罪案件,要依据法律准确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

2026-02-01 15: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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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诉案件民事赔偿范围包含物质损失。这涵盖犯罪行为导致的实际已发生的损失以及必然会遭受的损失,像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若被害人残疾,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也在赔偿之列;若被害人死亡,丧葬费需进行赔偿。
(2)驾驶机动车犯罪致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确定赔偿责任,有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3)需注意,精神损害赔偿不在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

提醒:
在处理公诉案件民事赔偿时,要准确界定物质损失范围,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5:0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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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赔偿项目。在公诉案件中,若涉及民事赔偿,要清晰知晓物质损失涵盖已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像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若有残疾或死亡情况,对应有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
(二)遵循特殊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包含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三)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不要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赔偿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26-02-01 14:4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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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质损失:犯罪行为导致的实际和必然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有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需赔偿丧葬费。
2.驾驶机动车犯罪:致人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赔偿,含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不在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

2026-02-01 13:5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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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诉案件中民事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和驾驶机动车犯罪按相关规定确定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在公诉案件里,民事赔偿有明确的范围界定。一方面是物质损失,涵盖因犯罪行为已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像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若导致被害人残疾或死亡,还有相应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另一方面,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包含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不过,精神损害赔偿不在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这是为了平衡各方面利益,确保赔偿范围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如果遇到公诉案件中民事赔偿相关的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1 12:07:10 回复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继承纠纷案件  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7.人身权纠纷案件  8.劳动争议案件  9.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  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三、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3.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  6.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  7.股东权纠纷案件  8.股票、债券、期货纠纷案件  9.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四、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2.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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