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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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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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首付按揭且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归产权登记方,另一方虽不能获得房屋产权,但可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要求产权登记方给予补偿。
(二)婚后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谁名下,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一方,获得房屋一方要补偿另一方,剩余贷款也由获得房屋一方偿还,补偿数额要参考房屋购买价、已付款、市场价值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一方婚前付首付、按揭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产权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
2.婚后购买的房屋,不论登记在哪方名下,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通常判房屋归一方,获房方补偿另一方,剩余贷款由获房方还,补偿数额参考购房价、已付款、市场价等因素。
结论:
婚前一方付首付按揭买房且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产权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一般为共同财产,离婚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判归一方,获房方补偿另一方并继续还剩余贷款,补偿数额考虑多因素。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对于婚前一方首付按揭房的情形,因为房屋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从物权角度房屋归属首付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是夫妻共同投入和共同收益,所以产权登记方要给予另一方补偿。而婚后购买的房屋,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处理时尊重双方意愿先协议,协议不成法院综合考虑房屋购买价、已付款、市场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如果在离婚析产按揭房屋处理上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离婚析产按揭房屋处理需根据购买时间和产权登记情况而定。一方婚前付首付、按揭贷款且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登记方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
2.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通常判房屋归一方,获房方补偿另一方,剩余贷款由获房方继续偿还,补偿数额结合房屋购买价、已付款、市场价值等确定。
3.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和还贷责任。离婚时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付首付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且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因为首付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产权登记也在其名下。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补偿另一方,这体现了对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付出的公平对待。
(2)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获得房屋方补偿另一方,剩余贷款由其继续偿还。补偿数额综合考虑房屋购买价、已付款、市场价值等因素,以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
离婚析产涉及复杂法律问题,不同情况处理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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