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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三天后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该怎么办

熊* 新疆-阿勒泰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6.01.31 09:06:43 444人阅读

过三天后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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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过了三天无法对事故认定书申请书面复核,仍有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1.赔偿协商时可向对方及保险公司提出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此争取重新认定责任。这样做能在协商阶段就尝试改变责任划分,为自己争取更合理的赔偿。
2.若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可在法庭上向法院阐明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提交能证明事故责任划分有误的证据,请求法院重新划分和认定事故责任。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不一定完全依据事故认定书确定赔偿责任。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借助法院的专业判断,为自己的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2026-01-31 12: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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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超过三天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书面复核途径已关闭,但仍可通过其他方式救济。在赔偿协商阶段,可向对方和保险公司表达对责任划分的意见,并提供证据,以此争取重新认定责任。这是一种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通过协商有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2)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进入诉讼程序后,可在法庭上向法院提出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并提交能证明责任划分有误的证据,请求法院重新划分和认定事故责任。法院不会仅依据事故认定书确定赔偿责任,而是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

提醒:
在协商和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要真实有效。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对处理方式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12:10: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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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后续赔偿协商时,主动向对方和保险公司表达对事故责任划分的不同看法,同时积极提供能支撑自己观点的相关证据,以此争取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二)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进入诉讼阶段,在法庭上明确表达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并提交足以证明事故责任划分存在错误的证据,请求法院重新划分和认定事故责任。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而非单纯依据事故认定书确定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26-01-31 11:2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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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过了三天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无法申请书面复核,但有其他救济办法。
2.赔偿协商时,可向对方和保险公司表达对责任划分的意见,提供证据争取重新认定。
3.协商不成进入诉讼,可在法庭阐明对认定书的异议,提交证据请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法院会综合判断,不一定按认定书确定赔偿责任。

2026-01-31 11:1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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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过三天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不能申请书面复核,但可在协商赔偿时提意见争取重新认定,协商不成诉讼时可向法院请求重新划分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过规定的三天时间就不能再申请对事故认定书进行书面复核。不过,当事人并非没有其他办法。在后续赔偿协商阶段,可向对方及保险公司提出自己对事故责任划分的看法,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此争取重新认定责任。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能在法庭上向法院说明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提交能证明事故责任划分有误的证据,请求法院重新划分和认定事故责任。因为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不会完全依据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赔偿责任。如果大家在处理此类事故中遇到问题,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31 10:12:2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效力认定问题解答如下,(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当前学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证据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说,持具体行政行为说的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相关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多作出的能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因此,如果相关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便实现法律救济。二是证据说,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既然基本法律已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应当是从立法的角度对该性质进行的判断,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无疑。(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那么究竟属于哪种证据形式,目前学界也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属于鉴定结论,理由是公安部的《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1号),该批复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公文书证。这是因为,该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更不同于一般书证,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它是由特定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制作,当属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基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的方位、长度等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因此其符合勘验笔录的特征。笔者同意公文书证说。(三)、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立场。人民在办案实务中,关于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立场,主要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注重审查型,即坚持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审查。主要理由有二: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中并不包括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起的只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正是基于此,目前此类注重审查型已成为人民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基本类型或基本走势。二是盲目肯定型,即不持怀疑的完全肯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等认定的法定文书,具有客观性、技术性和权威性,且法律已明确规定其不具有可诉性,当然可以作为民事审判的证据使用。认定书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精通法律但却不精通技术鉴定的法官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是不现实的。此类型虽然并非民事审判之主流,但却由于认证编差引发案件误判,导致上诉改判或者发回重新,甚至启动再审机制纠错。作为一种司法教训,民事审判法官须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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