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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主动把钱退还会有什么情况

梁** 广西-钦州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6.01.31 02:17:30 435人阅读

立案前主动把钱退还会有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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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刑事案件方面,若涉及犯罪,立案前主动退钱是很好的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应保留好退钱的相关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等,以便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证明自己的退赃行为。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二)在民事纠纷方面,一旦意识到存在钱款退还问题,应尽快主动与对方沟通,表明退还钱款的意愿和时间安排。沟通时最好以书面形式记录,如邮件、短信等。完成退款后,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收款确认书,确认纠纷已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026-01-31 07: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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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方面,立案前主动退钱属于退赃,体现了悔罪态度。法院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像诈骗罪,立案前退款可能让基准刑降低30%以下。
2.民事纠纷方面,主动退钱能避免被起诉,及时化解纠纷,不用走繁琐诉讼程序。还可降低担责可能性,减少赔偿金额。可见,立案前主动退钱好处多多。

2026-01-31 06:0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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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立案前主动把钱退还,在刑事案件中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在民事纠纷中能避免起诉、降低违约责任和减少赔偿金额,具有积极作用。
法律解析:
在刑事案件里,主动退钱属于退赃行为,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据相关法律,法院量刑时会把这一情节纳入考量,从轻处罚。以诈骗罪为例,立案前退还诈骗款项,可能使基准刑减少30%以下。在民事纠纷方面,主动退还钱款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进入繁琐的诉讼程序。同时,还可降低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减少赔偿金额。由此可见,立案前主动退钱益处颇多。如果大家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31 05:1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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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前主动把钱退还具有积极意义。在刑事案件里,这属于退赃行为,体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法院量刑时会作为从轻处罚情节考量,像诈骗罪中立案前退还诈骗款,可能减少基准刑30%以下。在民事纠纷中,主动退钱可避免被起诉,化解纠纷,还能降低承担违约责任可能性,减少赔偿金额。
2.对于犯罪嫌疑人,若涉及刑事案件,应尽早主动退还钱款,展现悔罪态度,争取从轻处罚。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旦意识到自身错误,要及时退还钱款,避免陷入繁琐诉讼,降低违约风险和赔偿金额。

2026-01-31 03:4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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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刑事案件里,立案前主动退钱是典型的退赃行为,它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法院在量刑时,会把这一情节纳入考量,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就像诈骗罪,嫌疑人提前退还诈骗款,基准刑可能减少30%以下。
(2)对于民事纠纷,主动退还钱款意义重大。一方面能避免被起诉,使纠纷在萌芽阶段得到化解,不用经历复杂的诉讼流程;另一方面可降低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减少赔偿金额。

提醒:
刑事案件中,主动退钱虽可从轻处罚,但不意味着免除刑事责任。民事纠纷里,主动退钱也需保留好相关凭证。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02:55:37 回复

欺诈、欺诈诱导、胁迫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背签订合同必须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违背合同制度的基础,因而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但是在有关这种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的问题上,却遇到较之前面几种情况更难以解释的矛盾:仲裁条款与主合同一样,都以合议作为订立的基础,主合同因有欺诈等行为,违背自愿原则,使得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代表真实意愿,这种不表示真实意愿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表示真实意愿吗在其他情况下,可以用主合同虽然无效,但仲裁条款代表着双方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为双方的真实意愿来解释它与主合同的区别及存在的基础,但在主合同系因欺诈所订的情况下,却不能保证仲裁条款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愿。例如,欺诈方可能以签订仲裁条款为手段,引诱对方相信其有能力、有诚意完成某项行为,而签订主合同。还有,签订仲裁条款是否具有真实意愿是一件不易证明的事情,需从其他证据推知。欺诈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欺诈方如果在签订仲裁条款时是以真实的意愿将可能因其欺诈行为出现的纠纷提交仲裁员去仲裁,从而决定其欺诈的责任,这种“诚实”的欺诈行为就不是欺诈了。而且从合意的角度看,欺诈方必须将这种“诚实”的欺诈心理告诉对方,使对方知晓,对方也心甘情愿地接受,才能构成真实的合意。但这样也不是欺诈了。可见,按照一般的合同、合意的理论,难以解释这种情况。但是在实践中,接受仲裁条款原则的国家对这种情况是允许仲裁的。例如以联邦法律的形式,规定仲裁员对于主合同无效与否作出裁决,包括对因欺诈诱导签订的合同无效进行裁决。我国《仲裁法》第十九规定的“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我国《仲裁法》没有将因欺诈而无效的合同的确认明确加以列举。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仲裁法》颁布前的司法实践看,我国对以欺诈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是持否定主张的。包括笔者在内的意见则认为,我国是认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的。认可说认为应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与联系入手分析这一问题。实体法上订立合同是约束双方的行为,进行的是民事活动;但是程序法上订立仲裁条款却是对民事活动可能引起的纠纷进行处理,并解释公正第三方管辖的行为。这个潜在的、未来的第三方并不是被欺骗、被欺诈的一方,相反,是有义务将这种欺诈行为予以确认,并裁决给予制裁的公断人。不管欺诈方是否意识到了这一点,其签订仲裁条款的行为决定了必须在将来接受仲裁,这不以其欺诈的意愿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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