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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犯罪该如何判定罪名

周** 北京-海淀区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30 13:48:51 410人阅读

非法集资诈骗犯罪该如何判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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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判定罪名要结合主客观要件。
法律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未经许可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像肆意挥霍或携带集资款逃匿等行为可认定主观故意,且以实际骗取数额计算犯罪数额。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全案证据来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的情况,难以判断罪名或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0 18: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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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判定罪名需结合主客观要件综合考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未经许可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资,扰乱金融秩序。而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如肆意挥霍、携款逃匿等。

为准确判定罪名,司法人员应全面审查证据,分析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点关注吸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扰乱金融秩序。对于集资诈骗罪,着重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及诈骗行为。此外,监管部门要加强金融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

2026-01-30 17:4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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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中的两个重要罪名,判定需结合主客观要件。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未经许可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资,破坏金融秩序。比如一些机构打着投资项目旗号,承诺高额利息吸引大众投入资金。
(2)集资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像肆意挥霍或携款逃匿;客观上虚构事实骗取资金。其数额按实际骗取金额计算。
(3)司法实践中,必须综合全案证据准确区分两罪,避免罪名认定错误。

提醒:公众面对各类集资活动要保持警惕,仔细甄别是否有合法手续和合理回报。若涉及集资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30 17:1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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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罪名时,若发现犯罪行为仅为未经许可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吸收资金,且无证据表明有非法占有故意,倾向于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收集资金用途、返还情况等证据来辅助判断。
(二)若存在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等行为,能证明主观有非法占有故意,同时有虚构事实等客观诈骗行为,则应考虑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要注重收集相关行为的证据。
(三)计算集资诈骗数额时,以实际骗取数额为准,需准确核算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6-01-30 16:3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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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判定罪名要结合主客观情况。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无非法占有目的。常见表现是未经许可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资。
3.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主观有故意,如挥霍、携款逃匿,客观虚构事实骗钱。数额按实际骗取算。司法中要综合证据判定罪名。

2026-01-30 14:41:41 回复

集资诈骗罪法占有目的是如何认定的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是集资诈骗罪。由于集资诈骗的特殊性,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要准确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罪的特殊性进行分析。集资诈骗罪法占有目的的外在客观表现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无法直接认定,我们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外在客观表现来认定。但是,大部分集资诈骗案件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看起来并不典型。他们虽然在集资时有虚假宣传行为,但是集到资后并不马上逃跑,很多人甚至还将部分资金用于真正的生产、经营。而集资人在被查获后,绝大多数都会否认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针对这一难题,很多学者建议在本罪的认定中采用司法推定。[4]很多无法直接证明的事项,由于根据生活常识,有A通常就会有B,因此根据A的存在推定B的存在。但是,由于这是根据生活常识确定的,并不具有必然性,因此应该允许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采用了司法推定的方法。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显然,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的这些行为都证明了其具有“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我们认为这些规定是比较恰当的。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欺骗方法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例如,王某谎称自己要开工厂生产某专利产品而向多人集资,但他实际上是想用这笔钱去炒股。只要他真的将这笔钱用于炒股,并有归还集资款和利息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在集资过程中才产生犯意的集资诈骗行为,可以考虑分段认定。对于行为人开始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行为,认定为非法集资。对于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非法集资的,则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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