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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再离婚,财产究竟要怎么分

黄* 上海-静安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30 07:50:32 474人阅读

结婚后再离婚,财产究竟要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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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分财产,得先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涵盖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但没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这些财产先由夫妻双方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偏向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进行判决。
2.个人财产包含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遗嘱或赠与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离婚时这些财产归个人。
3.如果有一方偷偷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想侵占对方财产,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甚至不分;离婚后才发现这种情况的,还能去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2026-01-30 12: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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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财产分割关键在于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涵盖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2)个人财产包含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补偿等,离婚时归个人所有。
(3)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起诉再次分割。

提醒:
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复杂,需准确区分财产性质。若对财产分割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2:1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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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财产性质。在离婚时,仔细梳理各类财产,依据民法典规定判断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比如看财产获得时间、来源等。
(二)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友好协商分割方案,尽量达成一致协议。
(三)走法律程序。若协议不成,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四)留意对方行为。关注对方是否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情况,若有保留证据,以便在分割财产时争取权益。
(五)离婚后维权。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上述不当行为,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6-01-30 11:3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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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财产分割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原则判决;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一方有不当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可再起诉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涵盖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多种收益,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判决。而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补偿等,离婚时归个人所有。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此类行为的,还能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财产分割的公平公正处理。如果您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为您提供更精准的法律帮助。

2026-01-30 09: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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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分割关键在于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涵盖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未明确归一方的财产等。分割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个人财产包含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补偿、遗嘱或赠与明确归一方的财产等,离婚时归个人所有。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起诉再次分割。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清晰记录财产情况,明确财产归属。
-面临离婚时,双方应理性协商财产分割,遵循法律规定。
-若发现对方有不当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30 08:04:5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而部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经开始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主要焦点之一。[解读]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提讼等,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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