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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政赔偿方面,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若存在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这些机关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复议的案件,一般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担责,若复议决定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
(2)刑事赔偿方面,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致损,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或二审发回重审后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提醒:
赔偿业务情形复杂,不同案情对应机关不同,建议遇到赔偿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1: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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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确定负责机关:
1.由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这些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若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二)刑事赔偿确定负责机关: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权造成损害,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026-01-30 10:2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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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实施行政侵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这些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的,原侵权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若复议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
2.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等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后无罪,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026-01-30 09:0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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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赔偿业务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依侵权行政机关情况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由行使相关职权且造成侵权的机关担责。
法律解析:
行政赔偿方面,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若多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这些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且复议决定加重损害时,最初侵权机关对原损害负责,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刑事赔偿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等情况,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在遇到赔偿问题时,情况往往较为复杂,若对赔偿业务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0 07:2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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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业务依不同情形确定负责机关。行政赔偿方面,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这些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的,最初侵权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若复议决定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刑事赔偿方面,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或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相关机关应加强对赔偿业务的学习,明确自身在不同情形下的赔偿责任。
2.建立健全赔偿案件的处理机制,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加强对赔偿业务的监督,确保赔偿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026-01-30 06:07: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