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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遇迟延履行违约情况如何解除

尹** 河南-焦作 合同违约咨询 2026.01.29 02:40:28 355人阅读

合同遇迟延履行违约情况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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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遇迟延履行违约,解除方式有两种: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若合同有相关约定条款,守约方可依约解除。
2.法定解除需满足条件。一是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守约方可解除;二是对方迟延履行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需催告可直接解除。
3.解除合同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规定需办手续的,依规定执行。

2026-01-29 07: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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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遇迟延履行违约,解除方式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解除需通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确认效力,规定需办手续的依规定执行。
法律解析:
当合同出现迟延履行违约情况时,解除方式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若合同中有迟延履行可解除的约定条款,守约方按约定即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需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解除;二是对方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无需催告直接解除。解除合同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需依照规定执行。如果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或对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9 06:3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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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遇迟延履行违约,解除方式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若合同中有迟延履行可解除的约定条款,守约方可依约解除。法定解除要符合法定条件,一是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解除;二是对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无需催告可直接解除。
2.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需依照规定执行。
3.建议守约方在遇到迟延履行违约时,先查看合同约定,若有相关约定按约定处理;若需法定解除,注意保留催告证据。解除通知要以合适方式送达对方,涉及特殊手续的及时办理。

2026-01-29 06:0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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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迟延履行违约的解除方式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当合同中存在迟延履行可解除的约定条款时,守约方能够按照约定来解除合同,这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尊重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
(2)法定解除有严格的条件。一是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经过催告且给予合理期限后仍未履行,此时守约方可行使解除权;二是对方迟延履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守约方无需催告可直接解除。
(3)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同时,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需依照规定执行。

提醒:在处理合同迟延履行违约解除问题时,要注意保存催告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9 04:4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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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有迟延履行可解除的约定条款,守约方按约定内容和流程直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时,若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守约方先进行催告,给对方合理期限,到期仍未履行,守约方解除合同;若对方迟延履行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不用催告直接解除。
(三)解除合同要向对方发出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四)若对方对解除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五)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按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2026-01-29 03:40:01 回复

租赁合同解除后延迟履行违约金如何计算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计算到合同解除之日,即使在合同解除之日及之后承租人仍然处于迟延的,亦是如此。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对当事人即没有拘束力,从而所有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时确定不变。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进入一种法定的清算关系,如果当事人继续迟延的,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原因在于:第一,所谓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是指合同解除能否影响已经经过的合同关系。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如果以此概念作为讨论的基础,则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拘束当事人,因为它仍然有效。于此场合,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只能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与实际迟延的时间的乘积而得,而与合同解除的时间无关。第二,因为解除前的合同有效,所以违反该有效的合同所产生的迟延履行责任甚至可以看作一个与解除权的行使完全无关的事物,从而,该迟延履行责任的计算就与一个处于迟延且未解除的买卖合同并无二致。即,迟延行为持续的时间决定了迟延履行责任的大小,计算标准则根据约定。由此,也应当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第三,如果合同未被解除,则租赁期间迟延给付租金的滞纳金在实务和理论上都是从迟延之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经常表现为判决执行之时),并无疑问。如果解除后反倒只计算至解除之时,则被违约人所获得的赔偿要比不解除合同少,甚至少很多,从解除制度的目的而言,不利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也不利于其从已经无意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也会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守约人为了获得更完整的赔偿而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已经毫无意义的合同持续下去,宏观来看,难谓有效率之秩序。第四,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我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都承认的实际赔偿原则,承租人应当赔偿因其迟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是迟延给付租金的数额与同期银行利息和实际迟延天数的乘积。相应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也应当以实际迟延的时间为准。第五,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经常性的约定方式来看,该违约金本身亦为一个继续性债权,其数额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该数额只有在迟延行为终止即承租人缴纳全部租金之时方才确定。所以,解除权解除的是后来的合同,并不能“解除”或消灭仍然存在的迟延状态。第六,按照有的论者的说法,在解除后,因为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不能返还,所以,继续给付租金义务和法定利息也是第九十七条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应有之义。但是,既然承认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为何基于该有效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履行请求权会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呢?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唯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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