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引发的人身损伤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综合多方面因素将工伤致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照标准条款评定,如极重度智能损伤为一级伤残,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为十级伤残。
2.申请鉴定要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3.为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申请鉴定,避免错过最佳鉴定时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确保鉴定流程公正透明,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也应了解鉴定相关知识,积极配合鉴定工作。
法律分析:
(1)工伤引发的人身损伤鉴定有专门适用标准,即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结合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将工伤致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2)鉴定工作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照标准条款根据工伤职工伤情评定。像极重度智能损伤属一级伤残,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一项为十级伤残。
(3)申请鉴定有时间和主体要求,需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提醒:
申请工伤鉴定要注意把握好时间,且不同伤情对应等级评定较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鉴定标准适用:工伤引发的人身损伤鉴定使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因素将致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二)鉴定组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照标准条款根据工伤职工伤情评定。
(三)申请条件和主体: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工伤导致的人身损伤鉴定,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该标准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及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等,结合社会心理因素,将工伤致残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2.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照标准根据伤情评定。如极重度智能损伤为一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一项为十级。
3.治疗稳定且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结论:
工伤引发的人身损伤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分一至十级,申请需在伤情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由相关主体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法律解析:
工伤人身损伤鉴定有专门的标准即《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它综合多方面因素将工伤致残等级划分为一至十级。鉴定工作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工伤职工伤情对照标准条款进行。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是一级伤残,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为十级伤残。申请鉴定有时间要求,要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如果在工伤鉴定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太清楚,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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