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协商好股权分割比例后,及时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仅一方为股东,另一方非股东时,若双方协商转让股权,先看其他股东态度。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就分割转让款;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成为股东。
(三)分割股权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考虑公司人合性和其他股东权益,必要时评估股权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1.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可协商分割股权比例,协商好后办理工商变更。
2.只有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时,若双方协商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给非股东方: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按同等价格买,就分割转让款;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又不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成为股东。
3.分割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考虑公司人合性和其他股东权益,必要时评估股权价值。
结论: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需区分不同情形处理,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公司人合性及其他股东权益。
法律解析:
当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时,可就股权比例分割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仅一方为股东,另一方非股东,双方协商转让股权有不同处理方式。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对转让款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成为股东。分割时,为保障公平合理,必要时可通过评估确定股权价值。若在夫妻共有股权分割中遇到复杂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需区分情形处理。若双方都是公司股东,可协商分割股权比例,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若仅一方为股东,另一方不是,当双方协商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给非股东方时,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成为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可分割转让款;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成为股东。
3.分割时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公司人合性和其他股东权益。必要时可通过评估确定股权价值。
建议:夫妻双方在分割股权时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公司股东决策时,严格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处理。若有争议,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
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时,可自行协商股权分割比例,达成共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种方式尊重了夫妻双方的意愿,操作相对简便。
(2)当仅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时,若双方协商转让股权,需根据其他股东的态度来处理。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可分割转让款;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成为股东。
(3)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考虑公司人合性和其他股东权益,必要时通过评估确定股权价值,以保证分割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提醒: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情况复杂,不同公司和股权状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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