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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里专属管辖具体指什么

王** 新疆-博尔塔拉 合同纠纷咨询 2026.01.28 01:25:13 338人阅读

合同纠纷里专属管辖具体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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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特殊类型合同纠纷由特定法院管辖,排除其他法院管辖和当事人协议选管权利。
1.不动产相关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由农村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法院实地调查勘验,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2.港口作业中的合同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当地法院对港口作业特殊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更熟悉。
3.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若当事人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法院应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了解专属管辖规定,避免管辖错误。发生纠纷时,要准确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以提高诉讼效率。

2026-01-28 05: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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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纠纷中的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它明确特定类型合同纠纷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2)不动产相关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适用此规定,这样能方便法院处理案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由农村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实地调查,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当地法院更了解港口作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
(5)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若当事人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法院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醒:在签订合同及处理合同纠纷时,要注意专属管辖规定,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延误。不同类型合同纠纷管辖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2026-01-28 04:2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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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不动产相关合同纠纷,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找房屋所在地法院。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要到农村土地所在地法院起诉,方便法院实地调查等。
(三)港口作业中发生的合同纠纷,需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利用当地法院对专业知识和规定的熟悉度。
(四)若不小心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不用担心,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虽未提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但实践中依相关原则确定由农村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2026-01-28 03:3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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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特定类型合同纠纷只能由特定法院管,排除其他法院及当事人协议选法院的权利。
2.不动产相关合同纠纷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像房屋买卖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管,方便实地调查,保障公正审理。
3.港口作业合同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因其熟悉专业知识和当地规定。
4.违反专属管辖,法院会将案件移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2026-01-28 02:2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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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纠纷中的专属管辖规定特定类型合同纠纷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
法律解析:
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排除其他法院管辖及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不动产相关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由农村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实地调查、勘验,保障公正审理;港口作业中的合同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当地规定。若当事人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起诉,法院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遇到问题,不确定管辖法院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28 02:09:5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专属管辖能否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需要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的,不能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专属管辖的司法限制效力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由于反诉的诉讼标的虽然与本诉有牵连,但它仍然属于的诉,而作为的诉,反诉亦有其管辖。反诉未必属于受理本诉的管辖,但如果把受理本诉的对反诉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那么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范围,不利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运用牵连管辖的理论,承认受理本诉的有权受理原本无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本诉合并辩论与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诉是属于另一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诉的就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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