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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可以抵押个人部分吗

饶* 辽宁-朝阳 抵押担保咨询 2026.01.27 13:54:10 489人阅读

共有产权房可以抵押个人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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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产权房个人部分一般可抵押,但有诸多限制。已取得完全产权证书时,产权人虽对个人份额有完整物权可抵押,然而金融机构可能因共有产权房性质,顾虑处置抵押物障碍而拒绝贷款。
2.未取得完全产权时,个人仅拥有部分产权,抵押受限。按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能擅自抵押个人部分。
3.为避免风险,抵押前应查阅购房合同和当地相关政策,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抵押行为合法合规,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27 18: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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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已取得完全产权证书的共有产权房,产权人对个人份额有完整物权,理论上可抵押该部分。但金融机构考虑到共有产权房性质,在处置抵押物时可能存在困难,所以可能拒绝提供贷款。
(2)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房,个人只有部分产权。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能私自抵押个人部分。
(3)进行抵押前,要查阅购房合同和当地相关政策,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提醒:抵押共有产权房个人部分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和政策规定。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7 18:0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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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取得完全产权证书时,可尝试多联系不同金融机构,了解其对共有产权房抵押的政策和要求,增加获得贷款的机会。
(二)尚未取得完全产权时,若想抵押个人部分,需先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避免擅自抵押导致抵押行为无效。
(三)在抵押前,仔细查阅购房合同,明确其中关于抵押的条款约定,同时了解当地相关政策,必要时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1-27 17:1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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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产权房个人部分一般能抵押,但有限制。已取得完全产权证书,产权人可抵押自己份额,不过金融机构可能因房屋性质拒绝贷款。
2.未取得完全产权,个人只有部分产权,抵押或受限。按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需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未经同意不能擅自抵押。
3.抵押前,建议查阅购房合同和当地政策,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2026-01-27 15:5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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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共有产权房个人部分可以抵押,但有一定限制,取得完全产权证书可抵押,但金融机构可能拒绝贷款;未取得完全产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能擅自抵押。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已取得完全产权证书,产权人对自有份额拥有完整物权,有权抵押个人份额。然而,金融机构鉴于共有产权房性质,顾虑处置抵押物时会有障碍,可能拒绝提供贷款。若未取得完全产权,个人仅拥有部分产权,按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所以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能擅自抵押个人部分。在进行共有产权房个人部分抵押操作前,一定要查阅购房合同和当地相关政策。若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和抵押行为合法合规。

2026-01-27 14:49:5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其优点在于当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格下跌或遭到灭失时,仍可以其他不动产清偿全部债务。二、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乏激催刻诎灸挫熏旦抹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如前所述,有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1、按份共同抵押时在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形,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之一部分,严格说来,由于其已无连带,则非真正的共同抵押。2、连带共同抵押时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所谓连带共同抵押,是指当事人约定各抵押财产不分份额地均担保全部债权的清偿或者当事人未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为约定。前者可称为约定的连带共同抵押,后者可称之为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抵押权执行的顺序为约定时,因此,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因此,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但物上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丧失抵押财产的,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是债务人为抵押人时所没有的权利。物上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1、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2、在其为债务人清偿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共同抵押有物上保证人时,一般抵押中物上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共同抵押中同样得享有和承担。(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但其抛弃应受某种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抵押权本身性质的限制外,如除抵押权的附从性限制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再设定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为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将可能使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落空,因此,赋予物上保证人以诉的权利请求在共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是有必要的。3、若共同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他人设质时,此时共同抵押权附属于主债权一并质押于债权人,共同抵押权人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会影响到债权设质担保的效果。因此,应认共同抵押权人抛弃的效力不及于质权人,除非质权人同意。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其优点在于当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格下跌或遭到灭失时,仍可以其他不动产清偿全部债务。二、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乏激催刻诎灸挫熏旦抹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如前所述,有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1、按份共同抵押时在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形,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之一部分,严格说来,由于其已无连带,则非真正的共同抵押。2、连带共同抵押时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所谓连带共同抵押,是指当事人约定各抵押财产不分份额地均担保全部债权的清偿或者当事人未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为约定。前者可称为约定的连带共同抵押,后者可称之为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抵押权执行的顺序为约定时,因此,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因此,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但物上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丧失抵押财产的,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是债务人为抵押人时所没有的权利。物上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1、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2、在其为债务人清偿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共同抵押有物上保证人时,一般抵押中物上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共同抵押中同样得享有和承担。(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但其抛弃应受某种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抵押权本身性质的限制外,如除抵押权的附从性限制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再设定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为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将可能使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落空,因此,赋予物上保证人以诉的权利请求在共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是有必要的。3、若共同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他人设质时,此时共同抵押权附属于主债权一并质押于债权人,共同抵押权人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会影响到债权设质担保的效果。因此,应认共同抵押权人抛弃的效力不及于质权人,除非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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