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涉及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时,可直接以其客观事实性质,无需举证证明无罪。
(二)面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可借此无需举证。
(三)依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直接认定,无需额外举证。
(四)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在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时,无需举证。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可作为无需举证证明无罪的依据。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无需举证。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无需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下情形无需举证证明无罪:
1.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客观事实。
2.众所周知的广泛公认事实。
3.按法律规定可直接认定的事实。
4.依已知事实和生活经验推断出的事实。
5.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6.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
7.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但二到五项事实,有反证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七项事实,有反证足以推翻的除外。
结论:在符合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法律规定推定、日常经验法则推定、仲裁生效裁决确认、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基本事实、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等情形下无需举证证明无罪,但部分情形可被相反证据反驳或推翻。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是客观存在的,无需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依日常经验法则推出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通常也无需举证。不过为保证司法公正,对于部分事实允许当事人用相反证据反驳或推翻。比如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若当事人能拿出有力相反证据,就可对其进行反驳。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适用上述无需举证情形,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特定情形下无需举证证明无罪。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作为客观事实,本身无需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因广泛知晓和公认性,无需额外举证;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直接认定;依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出的事实,遵循逻辑常理也无需证明;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以及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同样如此。
不过,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推定事实、经验法则推断事实和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需重新考量;对于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和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也需重新认定。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若有相反证据应及时收集并提供,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相反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无需举证证明无罪,因为它们是客观存在、被科学验证的事实,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具有广泛的知晓度和公认性,通常无需额外举证,但如果当事人能提出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需重新考量。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认定,无需当事人专门举证证明无罪。
(4)基于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出的另一事实,遵循逻辑和常理,一般无需举证,但有相反证据反驳时除外。
(5)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以及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通常无需再次举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除外。
提醒:当遇到上述无需举证证明无罪的情形时,若有相反证据能反驳或推翻相关事实,应及时收集并提供,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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