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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有房贷情况离婚后女方能拥有吗

陈** 西藏-拉萨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5 10:53:11 494人阅读

婚前有房贷情况离婚后女方能拥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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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房产由男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时,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虽不能获得房产所有权,但可得到相应补偿,房产一般仍归男方。
(2)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先协商分割方式;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还贷情况等因素进行判决。
(3)要是婚前女方以自己名义购房并支付首付,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通常归女方所有。不过,女方需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提醒:婚前有房贷房产离婚分割情况复杂,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25 13: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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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房产是男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女方可要求男方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给予补偿,女方应保留好共同还贷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
(二)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先友好协商分割方案;若协商不成,要准备好各自出资的证据,等待法院按出资、还贷等情况判决。
(三)若婚前女方以自己名义购房并支付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女方可主张房产归自己,但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6-01-25 13:1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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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男方婚前买房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女方获补偿,房产一般归男方。
2.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并登记在两人名下,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按出资、还贷等情况判决。
3.若女方婚前以自己名义买房付首付且登记在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通常归女方,女方补偿男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2026-01-25 12:4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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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有房贷的房产,离婚后女方是否拥有分多种情况,可能获得补偿,也可能参与分割房产。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男方婚前购房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获补偿,房产一般归男方。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按出资、还贷等情况判决。若女方婚前以自己名义购房并支付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通常归女方,女方需对男方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

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复杂,涉及诸多法律细节。若你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12:0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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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女方对婚前有房贷房产的归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男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女方虽不能拥有房产所有权,但可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获得补偿。
解决措施:女方可收集共同还贷的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补偿。

2.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决措施:双方可先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出资、还贷等情况判决。

3.若女方婚前以自己名义购房并支付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通常归女方。
解决措施:女方需对男方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可通过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和方式。

2026-01-25 10:56:50 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什么情况才能拥有抚养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离婚什么情况可以获得抚养权争取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1、首先,协商解决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2、不满两周岁的孩子考虑到小孩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3、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双方都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等。4、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村(居)委会、街办(乡镇)及县(区)民政部门会按时进行审核,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状况和保障人员的变动情况对保障金予以提高、降低或取消低保待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①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②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③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④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⑦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8)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1)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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