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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前夫因买房欠下的债被起诉怎么办

邓** 重庆-武隆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25 02:01:55 448人阅读

跟前夫因买房欠下的债被起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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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为购共同房产所欠债务通常属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或一方偿还。被起诉时需积极应对。
1.积极收集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债务凭证、离婚协议等,以此证明债务情况和离婚时的债务约定。若离婚协议明确了债务分担,可据此主张权利,承担债务后能依协议向对方追偿。
2.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另一方不知情且未追认,此债务可能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面对此类债务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明确债务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07: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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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务性质认定方面,婚姻存续期间为购共同房产所欠债务,通常属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债权人也可要求双方或一方偿还。
(2)被起诉时,需积极应诉,收集购房合同、债务凭证、离婚协议等证据,以证明债务情况及离婚时的债务约定。
(3)若离婚协议明确了债务分担,可据此主张权利,不过该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债权人,但承担债务后可按协议向对方追偿。
(4)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另一方不知情且未追认,该债务可能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提醒:处理债务纠纷时,务必保留好各类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25 05:3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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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很关键,若为婚姻存续期购共同房产所欠债务,通常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双方都有偿还责任。
(二)被起诉时要积极应对,收集购房合同、债务凭证、离婚协议等证据,证明债务情况和离婚时债务约定。
(三)若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分担,可据此主张权利,承担债务后能依协议向对方追偿,但该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债权人。
(四)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另一方不知情未追认,可能是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1-25 05:0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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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债务性质:婚姻存续期为买共同房产所欠债务,通常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偿还义务,即便离婚,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或一方偿还。
2.积极应对起诉:被起诉要积极应诉,收集购房合同、债务凭证、离婚协议等证据,证明债务情况与离婚时约定。按离婚协议分担债务后,可向对方追偿。
3.证明个人债务: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另一方不知情未追认,可能属个人债务,由负债方承担。

2026-01-25 04:3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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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共同房产所欠债务一般属共同债务,双方有偿还义务;被起诉要积极应诉收集证据;若能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可能属个人债务由负债方承担。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为购共同房产所欠债务,因房产为共同财产,所以该债务通常为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或一方偿还。被起诉时,积极收集购房合同、债务凭证、离婚协议等证据很重要。若离婚协议有债务分担约定,虽不能对抗债权人,但承担后可依协议追偿。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另一方不知情未追认,按规定该债务可能是个人债务。若遇到此类复杂的债务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03:28:54 回复

丈夫因交通事故侵权产生债务,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金某乘坐被告董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武汉市黄陂区华中企业城往环宇工业园方向行驶,当行至武汉市黄陂区家具材料批发市场时致所驾车辆翻车,造成原告金某、被告董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金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用为32020元。4月18日,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董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违法载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金某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不负此事故的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董某,被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系夫妻关系。现原告金某诉至,以被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而被告董某侵权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被告王某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币4879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董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的妻子王某某是否担责,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董某与原告金某之间的侵权之债是发生在两被告董某、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肇事车辆所有人系被告董某,但实际该车是董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侵权之债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也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故王某某需担责。但本文认为,交通事故所负之债是因被告董某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其侵权行为与夫妻另一方无关,且侵权之债具有人身专属性、特定性,故应驳回原告金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求。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制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范围,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了司法解释,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仍明确规定是否包括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因此具体到本案中,董某因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如肇事车辆为生产运营车辆并将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夫妻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等。但庭审中,被告金某没有举证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存在,并且交通事故所负之债是因被告董某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其侵权行为与夫妻另一方无关,该侵权之债具有人身专属性、特定性,故被告王某某虽为被告董某妻子,但依法不对该债承担赔偿责任,应判决驳回原告金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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