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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遭到污染责任如何界定

陈* 山西-朔州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6.01.23 13:29:23 384人阅读

环境遭到污染责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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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不管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2.污染者行为要违法,违规排污才担责。若多个污染者,按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定责。
3.得有损害后果,像人身财产受损、生态环境破坏。
4.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要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提供初步证据,污染者无法证明无因果就要担责。

2026-01-23 18: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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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环境污染责任界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者行为违法、有损害后果且二者有因果关系时需担责,多污染者按份担责。
法律解析:环境污染责任界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不管污染者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污染者的行为要具有违法性,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若有多个污染者,会依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确定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另一方面,要有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人身、财产的损害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且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被侵权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如污染者排放可能致害物质、该物质到达损害发生地、损害在物质排放后发生等,若污染者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就要担责。如果遇到环境污染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3 17:1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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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界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者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就应担责。构成该责任需满足三个条件。
1.污染者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若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依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确定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存在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3.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提供污染者排放可能致害物质、该物质到达损害发生地、损害在排放后发生等初步证据后,污染者若无法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就要担责。

为减少环境污染侵权事件,要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对污染者依法惩处;同时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被侵权人积极维权。

2026-01-23 16:4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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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污染责任界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污染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污染者就需担责,不论其有无过错。
(2)污染者行为需具有违法性,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若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依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确定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3)要有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4)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间需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给出污染者排放有害物质到达损害地、损害在排放后发生等初步证据后,污染者若不能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就需担责。

提醒:
遭遇环境污染损害,被侵权人要及时收集初步证据;污染者应注意留存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23 16:3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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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等污染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规定,合法排放污染物,避免因违法排放承担侵权责任。
(二)若存在多个污染者,各方需明确自身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等信息,以便合理界定责任。
(三)被侵权人在发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及时收集污染者排放可能有害物、该物质到达损害发生地以及损害在排放后发生等初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6-01-23 14:49:2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确定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如何妥善处理污染损害赔偿(不涉及人体健康),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令人犯难,笔者根据我国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基层处理此类案件的实践,谈一点看法如下:一、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监测、综合分析,确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业排污所致。二、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业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企业进行施工时,不听劝阻或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油类、酸液、剧毒的废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应该知道污水危害的情况下,将污水引入农田进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业废渣,或故意将污水引入养殖水域,这类情况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损失,企业不承担污染责任,可以不进行赔偿。在碰到污染损害赔偿事件时,当事企业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环保部门必须掌握必要的监测数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无环境污染责任,企业就应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环境损害赔偿。三、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二)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三)面广人众,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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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在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纷争中,负有环保责任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必承担或减轻责罚的条件及其自身行为与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联系。 倘若由于第三方责任人的过错导致的环境污染进而引起了环境损害,受害者既有权利向肇事的污染者高层提出索赔要求,同时也可以直接向该问题的第三方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 在此情况下,污染者在偿还了人民赔偿后,依然享有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追讨权。

    2024.06.26 14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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