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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不服裁定去上诉的期限是多长

李** 甘肃-金昌 办案流程咨询 2026.01.23 03:58:37 328人阅读

民事不服裁定去上诉的期限是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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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要严格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要尝试申请延长,因为该期限不可变。
(二)上诉时准备好上诉状,在其中写清楚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等内容。
(三)一旦超过上诉期限未上诉,一审裁定就会生效,要按照裁定内容履行义务。
(四)若对已生效裁定有异议,可通过申请再审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6-01-23 08: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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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不服地方一审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此期限不可申请延长。
2.上诉要提交上诉状,写清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案件编号、案由、上诉请求及理由。
3.超期未上诉,一审裁定生效,需按裁定履行义务。
4.若对生效裁定有异议,可申请再审等方式救济。

2026-01-23 08:3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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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此期限不可延长,超过期限一审裁定生效,有异议可申请再审。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不服时,拥有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这个上诉期限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可以通过申请来延长。上诉时,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状要包含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等内容。如果超过了上诉期限没有上诉,那么一审裁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裁定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要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定还有异议,可通过申请再审等途径来寻求救济。如果在上诉、再审等法律程序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3 08:2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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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十日上诉期,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此为法定不变期间,不可申请延长。超过该期限未上诉,一审裁定生效,当事人需按裁定履行义务。
2.上诉时要提交上诉状,内容涵盖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等。
3.若对已生效裁定有异议,可通过申请再审等途径寻求救济。
建议当事人收到裁定书后及时审查,若不服裁定应尽快准备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一旦错过上诉期,要尽快考虑申请再审等其他救济途径。

2026-01-23 07:2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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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不服,有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权利,此期限为法定不变期间,不能申请延长。
(2)上诉时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状要包含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等内容。
(3)若超过上诉期限未上诉,一审裁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按裁定内容履行义务。
(4)若对已生效裁定有异议,可通过申请再审等途径寻求救济。

提醒:上诉期限严格固定,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并准备好上诉状。对生效裁定申请再审程序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05:35:1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裁定书上诉期限对于民事裁定上诉的期限是十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法律有明确规定。裁定是指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在中国,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其中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用于减刑、假释、驳回自诉等实体问题。行政诉讼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需记入笔录。第二审人民及最高人民作出的裁定,第一审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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