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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见人怎么弄

仰** 四川-雅安 判决执行咨询 2026.01.22 22:30:52 306人阅读

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见人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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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见人,可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执行。可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提交线索证据,法院会对财产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还能申请限制其出境、记录失信信息、媒体曝光等促其履行义务。即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也可公告送达执行文书推进执行。
1.及时报告财产情况,提交财产位置、权属证明等证据,让法院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2.若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配合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3.申请限制其出境、记录失信信息、媒体曝光等,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4.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支持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等方式完成执行程序。

2026-01-23 05: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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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却不见人时,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提交线索证据十分关键。这能让法院迅速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
(2)对于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有权力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威慑被执行人。
(3)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失信信息、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能从多方面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
(4)即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也可通过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等方式推进执行程序,确保执行工作不会停滞。

提醒:
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要及时准确报告,避免因拖延导致财产转移。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04:0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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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提交线索证据,像财产位置、权属证明等,由法院对财产开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法院可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失信信息,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来促使其履行。

(四)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可通过公告送达执行文书推进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026-01-23 02:5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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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却不见人,可这么做:
1.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提供位置、权属证明等线索,法院会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2.若其故意逃避,法院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3.申请限制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失信信息,媒体公布不履约信息促其履约。
4.若下落不明,法院可公告送达文书推进执行。

2026-01-23 01:2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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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见人,可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还可申请限制出境、记录失信信息等促使其履行义务,下落不明时法院也会通过公告送达等推进执行程序。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却不见人时,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提交线索证据是重要的一步,法院会据此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法院有权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失信信息、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是为了增加其失信成本,促使其履行义务。即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也能通过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等方式保证执行程序的推进。如果遇到此类执行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3 00:08:1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为规范律师会见接待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须知。一、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向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二、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辩护律师的,变更后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三、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未到办案机关告知,第一次直接到要求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会见:(一)刑事辩护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二)律师事务所证明(三)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四)律师的联系方式(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六)辩护律师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辩护律师。变更辩护律师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律师不得同时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分别会见。一名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带领本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名律师或者实习律师参与会见,完成辅助工作。辅助人员所需手续参照辩护律师会见办理。同一辅助人员不得参与会见同案中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六、辩护律师提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翻译人员填写《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表》,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证明。办案机关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开具《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或者《不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书》。辩护律师需要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须经侦查机关的许可。经办案单位出具准予会见通知书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八、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九、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工作日进行,经同意,也可以在节假日会见。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十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禁止转递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十二、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的,应当阻止,并提出警告。辩护律师不听从管理的,可以终止会见。十三、辩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安排会见的,可以终止会见:(一)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虚假或者无效的(二)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接受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二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四)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犯罪嫌疑人,未经侦查机关许可的(五)其他违反会见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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