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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生人身损害要怎么赔

王** 江西-景德镇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22 10:11:06 471人阅读

建设工程发生人身损害要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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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建设工程中的人身损害属于劳动关系时,按工伤处理。认定工伤是首要步骤,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若其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等可在1年内申请。之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涵盖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2)若不属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提醒:建设工程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复杂,不同情形处理方式差异大,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22 13: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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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若其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等可在1年内申请。认定工伤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按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涵盖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二)不属于劳动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22 13:2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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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情形:建设工程中若存在劳动关系,按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若未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等可在1年内申请。认定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按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停工工资等。
2.非劳动关系情形:若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务方因劳务受损,双方按过错担责。赔偿含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残疾的有辅助器具费等,死亡的有丧葬费等。

2026-01-22 12:5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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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发生人身损害赔偿需区分劳动关系与否,属劳动关系按工伤处理,不属于则根据双方过错担责。
法律解析:
当建设工程中存在劳动关系时,按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若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可在1年内申请。认定为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若不属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有额外赔偿。

若在建设工程中遭遇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情况复杂且涉及诸多法律细节,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2 12:2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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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劳动关系按工伤处理,非劳动关系则根据双方过错担责。
1.劳动关系赔偿方式:先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若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可在1年内申请。认定为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2.非劳动关系赔偿方式: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赔偿项目含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提供劳务者应增强安全意识,注意工作中的安全防护。

2026-01-22 10:46:58 回复

承包人应当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有关工程地质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安全可靠;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个属于承包人的原因,例如,是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如非法压价、接收回扣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引起的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间。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但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限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户10年不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关于合理使用期限是多少,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这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在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规定,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年-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也就是说,除临时性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应在25年以上,在这个期间内,必须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如果该建设工程已过合理使用期限的,原则上不允许继续使用,用户继续使用后,因该建设工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承包人应与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受损害方是作发包人,该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损害方也可以请求发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承包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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