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同在五种情形下可撤销,包括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以及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公平交易的保护,避免当事人因非自身意愿或不公平情况订立合同。
1.对于重大误解情形,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在交易中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避免因认识错误订立合同。
2.遇到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以及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要保持警惕,保留相关证据,若权益受损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
(1)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具有多种。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因对关键内容认识有误而签订,本质上并非真实意愿的表达。
(2)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包括一方直接欺诈和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情或应知的情况,这破坏了合同订立的诚实信用原则。
(3)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在被威胁下违背本意签订。
(4)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方利用对方不利状况订立,有失公平。
(5)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重大误解者是九十日,其他情况一般是一年,受胁迫的从胁迫行为终止起算一年。
提醒:
当遇到合同可撤销情形时,要及时留意撤销权行使期限,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时间限制。因案情各有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一)若遇到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收集对合同重要内容认识错误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二)对于一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受欺诈、胁迫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准备好对方欺诈、胁迫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合同。
(三)当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收集对方利用自身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证据,申请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这些合同可撤销:
1.重大误解签的合同,即对重要内容认识有误而订立。
2.一方欺诈,让对方违背意愿签的合同。
3.第三人欺诈,对方知情而签的合同。
4.被胁迫签的合同。
5.利用对方困境签的显失公平合同。
撤销权行使时间:重大误解90日,其他情况1年;受胁迫的,自胁迫终止起1年。
结论:
合同在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下可撤销,且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当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也就是当事人对重要内容认识有误而订立;或是一方以欺诈手段、第三人实施欺诈且对方知情、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致合同显失公平,这些情况下合同可撤销。同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其他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在合同签订中遇到以上可撤销情形,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错过撤销权行使期限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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