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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给了前夫由其抚养孩子怎样解决

郭** 湖南-张家界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2 01:21:18 486人阅读

房产给了前夫由其抚养孩子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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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想变更已约定的房产与抚养权处理方式,需分情况应对。变更抚养权时,可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协议。若协商无果,在对方无力抚养或虐待孩子等正当理由下,可向法院起诉。
解决措施:与对方友好沟通,保留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证据,为起诉做准备。

2.重新分割房产方面,协议离婚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诉讼离婚时发现未分割或对方隐匿转移房产,可另行起诉。
解决措施:收集当初房产分割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或调查对方隐匿转移房产的线索,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6-01-22 06: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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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变更抚养权方面,若已约定前夫抚养孩子,想变更可先尝试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协商无果,若出现前夫无力抚养、虐待孩子等正当理由,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变更抚养权。
(2)重新分割房产方面,协议离婚时若房产分割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并重新分割。而诉讼离婚后,若发现有未分割房产或对方隐匿转移房产情况,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提醒:变更抚养权和重新分割房产都需有合理合法依据。处理此类事务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05:0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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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抚养权
若想变更抚养权,优先与前夫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协商无果,且有前夫无力继续抚养、虐待孩子等正当理由,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二)重新分割房产
如果当初是协议离婚,且在房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对房产重新进行分割。若是诉讼离婚,发现有未分割的房产或者对方存在隐匿、转移房产等行为,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26-01-22 03:3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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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抚养权:把房产给前夫并约定其抚养孩子后,若想变更抚养权,先和前夫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若协商无果,有正当理由,比如前夫无力抚养或虐待孩子,可向法院起诉。
2.重新分割房产:协议离婚的,若房产分割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诉讼离婚的,发现有未分割或对方隐匿转移的房产,可另行起诉分割。

2026-01-22 03:2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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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已将房产给前夫并约定其抚养孩子后,变更处理方式分情况应对。变更抚养权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有正当理由可起诉;重新分割房产,协议离婚有欺诈等情形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诉讼离婚有未分割或隐匿转移等情况可另行起诉。
法律解析:
对于抚养权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若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即可。当协商不成,但存在前夫无力继续抚养、虐待孩子等正当理由时,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决。
在房产重新分割方面,协议离婚时若房产分割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律赋予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并重新分割的权利。而诉讼离婚后,若发现有未分割的房产或对方隐匿转移房产等情况,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如果在变更抚养权或重新分割房产过程中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2 03:01:44 回复

【法律意见】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参照婚生子女来协商和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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