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乐山法律咨询 > 乐山仲裁法律咨询 > 哪个仲裁机关拥有专属管辖权

哪个仲裁机关拥有专属管辖权

冯** 四川-乐山 仲裁咨询 2026.01.21 10:44:35 396人阅读

哪个仲裁机关拥有专属管辖权

其他人都在看:
乐山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乐山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若遇到海事纠纷,可优先考虑向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其对海事海商领域争议有专属管辖权。
(二)对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若当事人有约定,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在国内仲裁时,当事人可自由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但要确保约定的仲裁事项在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内,且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真实存在,避免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026-01-21 15:21:01 回复
咨询我

1.我国海事纠纷由海事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其负责处理海事海商争议。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涉外仲裁机构可依约定受理。
2.国内仲裁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能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若约定仲裁事项超范围或选定机构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
3.确定仲裁机关管辖权,需结合纠纷性质和当事人约定。

2026-01-21 13:43:39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确定仲裁机关需结合具体纠纷性质和当事人约定,海事纠纷专属海事仲裁委员会,涉外经贸等纠纷涉外仲裁机构依约定受理,国内仲裁可协议选定但有无效情形。
法律解析:
在我国,对于海事纠纷,海事仲裁委员会拥有专属管辖权,专门处理海事海商领域的争议。而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涉外仲裁机构会按照当事人约定受理。在国内仲裁方面,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能通过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不过,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或者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仲裁协议就会无效。因此,只有结合具体纠纷性质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才能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如果大家在仲裁管辖权方面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纠纷不知如何确定仲裁机关,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1 13:27:00 回复
咨询我

海事纠纷在我国有明确的仲裁管辖规定。海事仲裁委员会对海事纠纷有专属管辖权,专门处理海事海商领域争议。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涉外仲裁机构依约定受理。

国内仲裁方面,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能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不过,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定仲裁范围,或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

为确定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需结合具体纠纷性质和当事人约定。建议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仔细审查仲裁事项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真实存在且适格。签订前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026-01-21 13:10:3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海事纠纷方面,海事仲裁委员会具有专属管辖权,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领域的争议,能高效解决该特定领域的问题。
(2)对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涉外仲裁机构会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受理。
(3)国内仲裁时,仲裁管辖不按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自由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不过,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定范围,或者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仲裁协议将被认定无效。因此,确定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需结合纠纷性质和当事人约定。

提醒:
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时,要确保仲裁事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且选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委员会,避免仲裁协议无效。不同纠纷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11:41:51 回复

您好,关于专属管辖可以约定仲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专属管辖能否约定仲裁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有二:其一,《民事诉讼法》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本条规定直接冠以[专属管辖]名称。该条虽然是在有关国内诉讼管辖权章节中做出的,但通常也认为其同样适用于涉外案件,亦即此三类案件属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别国无权受理。其二,《民事诉讼法》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一般而言,仲裁是专指民商事纠纷的仲裁,不包括劳动仲裁,本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谈仲裁的管辖。仲裁案件管辖不受级别、地域的限制,没有专属管辖的问题,也不受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限制,即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只对受理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对于仲裁案件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继承纠纷、与港口作业有关的纠纷、与破产债务人相关的案件等,都可以约定仲裁管辖,不受管辖地和案件的专业性质的限制。

您好,关于专属管辖能不能约定仲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专属管辖能否约定仲裁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有二:其一,《民事诉讼法》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本条规定直接冠以[专属管辖]名称。该条虽然是在有关国内诉讼管辖权章节中做出的,但通常也认为其同样适用于涉外案件,亦即此三类案件属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别国无权受理。其二,《民事诉讼法》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一般而言,仲裁是专指民商事纠纷的仲裁,不包括劳动仲裁,本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谈仲裁的管辖。仲裁案件管辖不受级别、地域的限制,没有专属管辖的问题,也不受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限制,即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只对受理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对于仲裁案件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继承纠纷、与港口作业有关的纠纷、与破产债务人相关的案件等,都可以约定仲裁管辖,不受管辖地和案件的专业性质的限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仲裁条款专属管辖是如何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应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因此,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仲裁基本制度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中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一、协议仲裁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二、或裁或审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到,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驳回,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三、一裁终局《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提出。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中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