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时债务承担遵循约定和法定原则。若分立前与债权人有书面债务清偿协议,按协议处理;若无协议,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合理处理公司分立债务,可采取以下措施:
1.准确清查债务。对原公司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明确债务总额、种类和债权人等信息,为后续债务分配提供依据。
2.规范分立协议。在分立协议中明确各公司的债务分担比例,虽此约定仅对内有效,但能规范内部责任。
3.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承担超比例债务的公司可向其他公司追偿,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
法律分析:
(1)公司分立时债务承担有约定优先原则,若公司分立前和债权人达成书面债务清偿协议,按此协议处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2)没有协议时,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3)计算债务要先清查原公司债务,明确债务总额、种类和债权人等信息,再依据分立协议或法定规则在各分立公司间分配。
(4)分立后公司内部的债务分担比例约定,仅在公司内部有效,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承担超比例债务的公司可向其他公司追偿。
提醒:公司分立时要重视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债务清偿协议,分立后公司内部约定不能忽视对外连带责任风险,不同公司分立情况对应债务承担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债务清偿协议的,应严格按照协议处理债务问题,以保障双方权益。
(二)若没有书面协议,分立后的公司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全部债权。
(三)计算债务时,先清查原公司债务,明确债务总额、种类和债权人等信息,再依据分立协议或法定规则在各分立公司间分配债务。
(四)分立后公司内部的债务分担比例约定,仅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承担超比例债务的公司,可向其他公司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公司分开即公司分立,债务承担遵循约定和法定原则。分立前与债权人有书面清偿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分立后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计算债务时,先清查原公司债务,明确总额、种类和债权人等。再按分立协议或法定规则分配。
3.分立后公司内部的债务分担约定,只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分立公司承担全部债务,超额承担的公司可追偿。
结论:
公司分立时,债务承担先看与债权人的书面协议,无协议则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债务分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法律解析:
公司分立时债务承担有明确规则。若公司分立前和债权人有书面债务清偿协议,按协议处理。若没有,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计算债务时,要先清查原公司债务,明确总额、种类和债权人等信息,再按分立协议或法定规则在各分立公司间分配。分立后公司内部虽可约定债务分担比例,但这只在公司内部有效,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承担超比例债务的公司可向其他公司追偿。如果遇到公司分立债务承担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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