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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到期未还怎样让它办理失效

赵** 重庆-彭水县 个人债务咨询 2026.01.20 15:15:26 389人阅读

借条到期未还怎样让它办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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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到期没还钱,债权债务关系不会自动消失。要终止这种关系,有以下合法途径: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商量好,签个债务免除协议,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再追讨这笔债。
其次,债务人把钱全部还上,债权实现了,借条作为债权凭证也就没用了。
最后,要是出现债务抵销、混同或提存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债权债务关系也会终止。
另外,要是债权人三年都没找债务人要钱,债务人可以拿诉讼时效说事,债权人就可能赢不了官司,但借条还是能证明债权存在的。

2026-01-20 19: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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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条到期未还,债权债务关系不会自动失效。要终止该关系,可协商解决,即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一致,签订债务免除协议,债权人放弃追偿。
(2)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也是终止途径,还款完成后,借条效力自然终结。
(3)当出现民法典规定的债务抵销、混同或提存等法定情形时,债权债务关系也会终止。
(4)若债权人在三年诉讼时效内未主张权利,债务人能提出时效抗辩,债权人会丧失胜诉权,但借条仍能证明债权存在。

提醒:借条到期未还,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错过诉讼时效。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8:5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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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合法终止借条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以下方式操作:
1.债权人与债务人友好协商,签订债务免除协议,表明债权人不再追讨这笔债务。
2.债务人将借款全额还清,此时借条的效力自然终止。
3.当出现债务抵销、混同或提存等法定情形时,债权债务关系也会终止。

(二)若债权人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债务人可提出时效抗辩,不过借条仍能证明债权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026-01-20 18:4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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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条到期未还,债权债务关系不会自动失效,可通过协商免除、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法定终止情形等合法方式终止,超三年诉讼时效债权人会丧失胜诉权但借条仍有证明效力。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条到期未还时,债权债务关系持续存在。若要终止,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签订债务免除协议,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债务人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债权得以实现,借条效力自然终止。同时,民法典规定的债务抵销、混同或提存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债权债务关系也会终止。另外,债权人需在三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否则债务人可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借条能证明债权存在的事实。若遇到借条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0 18:0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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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到期未还时债权债务关系不会自动失效,要终止该关系有多种合法途径。同时,超过诉讼时效虽会影响胜诉权,但借条仍有证明债权事实的效力。
2.具体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签订债务免除协议,债权人明确放弃对该笔债务的追偿权利。
-债务人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债权实现后,借条作为债权凭证的效力自然终止。
-出现债务抵销、混同或提存等法定终止情形。
3.对于债权人的建议:在借条到期后,应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可通过书面催款、保留聊天记录等方式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
4.对于债务人的建议:若有还款能力,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若暂时无法还款,可主动与债权人协商,争取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2026-01-20 16:11:3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公司股东有权自主处分所持股权,但股权转让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下面我们就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步骤,进行简要介绍:第一,股东内部可以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书面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登记。最后,转让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约定其仅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其按章程约定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前,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根据上述规定,需经催告程序及股东会决议程序解除股东资格,并应注意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及排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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