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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在特定时间条件下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可获授权期限补偿,补偿按授权中不合理延迟实际天数算,不合理延迟天数小于等于零则无补偿。药品专利还能获得上市审评审批期限补偿,补偿期限自药品在中国获上市许可之日起不超5年,且补偿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14年,补偿款依侵权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等确定,无固定标准。
为保障申请人权益,申请人应密切关注专利申请和审批进度,及时处理不合理延迟情况。对于药品专利,企业要在上市审评审批环节积极配合,加快流程。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维护专利市场公平公正。
2026-01-20 08: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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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发明专利若满足自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申请人能获得专利授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按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算,若不合理延迟天数小于等于零则无补偿。
(2)药品专利可额外获得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以药品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不超5年,且补偿后的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14年。
(3)补偿款依据因侵权等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等确定,没有固定补偿金额标准。
提醒:
申请专利授权期限补偿需关注条件和计算方式。药品专利补偿有特殊规定,不同案情补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06:3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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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时间和实质审查请求时间,当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授予发明专利权时,可申请专利授权期限补偿,计算好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
(二)药品专利权利人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后,可申请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期限补偿,注意补偿期限以该药品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不超过5年,且获得补偿后的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三)在主张补偿款时,要收集因侵权等具体情形造成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相关证据,以此确定补偿款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第四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2026-01-20 06:2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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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授权期限补偿:自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3年获授权的,申请人可获补偿。补偿按授权中不合理延迟实际天数算,延迟天数≤0则无补偿。
2.药品专利补偿:除上述补偿外,还可获上市审评审批期限补偿。补偿自药品获上市许可日起不超5年,且补偿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14年。补偿款依损失或获利定,无固定标准。
2026-01-20 05:4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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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发明专利满足申请日起满4年且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获授权条件,申请人可获按不合理延迟实际天数计算的授权期限补偿(不合理延迟天数≤0则无补偿);药品专利还能获得不超5年且补偿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14年的上市审评审批期限补偿,补偿款依具体情形确定无固定标准。
法律解析:
法律为了保障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益,对满足特定时间条件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情况给予期限补偿。对于普通发明专利,以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来计算补偿期限,若不存在不合理延迟则不补偿,这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而药品专利,鉴于其研发和审批的特殊性,额外给予上市审评审批期限补偿,有明确的期限限制,能更好地鼓励药品创新研发。补偿款的确定根据因侵权等造成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等情况,灵活且贴合实际情况。如果您在专利授权期限补偿或药品专利补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0 05:16: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