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盐城法律咨询 > 盐城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婚前住房婚后卖掉这财产归谁

婚前住房婚后卖掉这财产归谁

邓** 江苏-盐城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0 02:09:56 378人阅读

婚前住房婚后卖掉这财产归谁

其他人都在看:
盐城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盐城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住房,本质上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即便在婚后将其卖掉,所得价款的性质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改变,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住房,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出售房屋时,这部分需要进行分割,而婚前首付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则归购买方。
(3)夫妻双方若对房屋的归属有书面约定,那么在处理财产归属时,应遵循约定内容。

提醒:
在处理婚前住房婚后出售财产归属问题时,要保留好购房付款凭证、还贷记录等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06:24:00 回复
咨询我

(一)若婚前住房是一方全款购买,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资金来源和购房时间的材料,以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这样婚后卖房所得价款仍属个人。
(二)若婚前付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婚后共同还贷,保留好还贷记录等证据,在出售房屋时按规定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三)若夫妻双方有关于房屋归属的书面约定,要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内容明确,按约定处理财产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20 05:03:05 回复
咨询我

1.一方婚前全款买的住房,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卖掉所得价款仍是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若婚前付首付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时这部分要分割,婚前首付及对应增值归购买方。
3.若夫妻对房屋归属有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

2026-01-20 03:36:3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婚前住房婚后卖掉,财产归属要根据住房购买情况、还贷情况以及是否有书面约定来判断。
法律解析:
如果住房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卖掉所得价款也依旧是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是婚前只付了首付款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房屋时这部分需分割,婚前首付及对应增值部分归购买方。另外,若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书面约定,就按照约定处理。每个人的婚姻财产情况都有其特殊性,若遇到婚前住房婚后出售财产归属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0 03:14:22 回复
咨询我

1.婚前住房婚后卖掉的财产归属要依据不同情形判定。若住房为一方婚前全款购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出售所得依旧是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转变性质。
2.若婚前仅付首付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婚后共同还贷与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房屋时需对这部分进行分割,而婚前首付及对应增值部分归购买方。
3.若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解决措施与建议:一是婚前全款购房的一方,要保留好购房的相关凭证,以证明财产的个人属性。二是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双方可明确婚后还贷的情况,避免后续分割时产生纠纷。三是夫妻双方可根据自身意愿,通过书面约定来明确房屋归属,保障双方权益。

2026-01-20 03:02:2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