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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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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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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借贷立案标准是什么

席** 重庆-九龙坡区 刑事立案咨询 2026.01.18 11:33:11 445人阅读

非法经营借贷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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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有相应立案标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监管批准或超范围,为营利经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会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立案标准有多种情形,如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达200万元以上、单位达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并且非法放贷年利率36%以上,就属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如果遇到涉及非法经营借贷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8 17: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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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借贷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未经监管批准或超范围经营,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经常性放贷,扰乱金融秩序且情节严重的,会按此罪定罪处罚。

立案有相应标准,包括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自杀等严重后果。并且,非法放贷年利率达36%以上,就属于“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

为避免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借贷市场的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非法经营借贷行为。借贷机构要依法依规经营,在监管范围内开展业务。公众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参与非法借贷活动。

2026-01-18 15:5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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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经营借贷行为若符合特定条件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构成要件包括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范围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且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2)该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在放贷数额上,个人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10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方面,个人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400万元以上;放贷对象数量,个人累计50人以上、单位累计150人以上;还有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3)非法放贷年利率达36%以上,就属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提醒:
个人和单位在从事借贷业务时,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避免触及非法经营罪的红线。若对借贷业务合法性存疑,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15:0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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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放贷机构和个人,应在开展借贷业务前,先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严格在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进行放贷活动,不能超范围经营。
(二)避免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若要进行借贷业务,应针对特定的对象,并且控制放贷利率在合法范围之内。
(三)在放贷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各项数额指标,不能让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借贷业务,符合上述特征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2026-01-18 14:2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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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经营借贷会涉嫌非法经营罪。若没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经营范围,为赚钱经常给不特定人放贷,扰乱金融秩序且情节严重,会按此罪处罚。
2.立案标准有多种情况:个人放贷累计200万以上、单位1000万以上;个人违法所得累计80万以上、单位400万以上;个人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150人以上;导致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自杀等严重后果。
3.非法放贷年利率超36%,算“经常给不特定人放贷”。

2026-01-18 13:00: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罪的界限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故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中,不同的行为,只有刑事司法解释明确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才构成犯罪,其立案标准也是不同的,应当根据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罪的界限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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