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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都有啥规定啊?

邓** 吉林-四平 子女抚养咨询 2018.04.10 17:24:55 6人阅读

我朋友以为财产纠纷,是打官司离的婚,所以就想跟大家提前了解一下判决离婚变更抚养权怎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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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018-04-10 17:3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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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正常情况下不可变更抚养权,除非是抚养方不再具备抚养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判决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04-10 17:25:55 回复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适用法律规范性质错误。如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中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等。(2)适用法律规范条款的错误。如误用法条,即应用某法的甲条,却适用了某法的乙条;漏引条款,即应同时适用某法的多条,而只适用了其中的一条,或者应同时适用几个法规中的条款,却只适用了其中一个法规或部分法规的条款;误用法条项目,即应适用某法条中的甲项,而适用了乙项,或者应适用甲法甲条甲款甲项甲目,却适用了甲法甲条甲款甲项乙目。(3)适用法律规范对象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行为人赋予权利,或授予义务,或进行处罚。如商标局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申请商标注册而不予注册,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为人的商品给予商标注册,就构成了赋予权利行为中适用法律规范对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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