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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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属个人,离婚后同居也不会改变其性质。
2.同居期间,有财产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各自取得的财产归自己。
3.共同购置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等额分割。
4.对另一方婚前财产有添附行为,如装修,可适当补偿。
5.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收益,按一般共有处理。
结论:
婚前财产离婚后即便双方同居仍属个人财产。同居财产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共同购置按出资比例分割,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等额分割;一方对另一方婚前财产添附可获适当补偿;共同经营收益按一般共有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前财产的性质具有独立性,不会因离婚后双方同居而改变其个人财产属性。在同居期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有财产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体现了公平原则,在不能确定出资比例时等额分割是一种合理的补充方式。一方对另一方婚前财产的添附行为,给予适当补偿是对添附方付出的认可。共同经营产生的收益按一般共有处理,符合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合作关系。如果您在婚前财产或同居财产处理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后同居也不改变其性质。同居期间财产处理需依据不同情况而定。
1.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双方可根据自身意愿对财产分配进行规定。
2.无约定时,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各自通过劳动、继承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归属明确。
3.共同购置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等额分割。这能保障出资者权益,也在无法明确出资时公平分配。
4.一方对另一方婚前财产有添附行为,如装修,添附部分给予适当补偿。考虑到添附增加了财产价值,给予补偿合理。
5.共同经营产生的收益按一般共有处理。共同付出劳动经营获得的收益,双方共同享有权益。
建议在同居时,双方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日后纠纷;对添附行为及时保留证据,以便确定补偿。
法律分析:
(1)婚前财产具有独立性,即便离婚后双方同居,其财产性质依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同居这一事实而改变归属。
(2)同居期间财产处理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双方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出资比例分割;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通常等额分割。
(4)若一方对另一方婚前财产有添附行为,如装修等,添附部分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5)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产生的收益,按一般共有处理。
提醒:处理同居期间财产问题时,建议保留好出资等相关凭证,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分析。
(一)明确婚前财产性质,离婚后同居,婚前财产仍属个人所有,要保留好相关财产的购买凭证、产权证明等,用以证明财产的归属和取得时间。
(二)同居期间若有财产约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下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共同购置财产时,注意保留出资凭证,以便确定出资比例,按比例分割财产。
(四)若对婚前财产有添附行为,要保留好相关费用支出凭证,以便主张适当补偿。
(五)共同经营产生收益,要对经营情况和收益分配进行明确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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