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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婚前购买的房产为婚前财产的标准

刘* 广西-玉林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6 19:08:35 423人阅读

判定婚前购买的房产为婚前财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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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定婚前房产是否为婚前财产,关键在于购房时间和结婚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当购房合同签订以及房款支付都在结婚登记之前,通常会被认定为婚前财产。
(2)全款购房的情况,如果购房合同和产权登记均在婚前,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而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产权一般归婚前购房者,不过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产权登记方面,婚前购房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婚前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能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从而成为共同财产。

提醒:婚前房产认定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22: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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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保婚前购买的房产明确为婚前财产,应尽量在结婚登记前完成购房合同的签订以及全部房款的支付,并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二)若婚前仅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建议保留好婚前支付首付的凭证以及婚后自己还贷部分的相关记录,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情况。
(三)如果婚前购房但打算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要明确这种登记行为可能会使房产成为共同财产,需谨慎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6-01-16 22:0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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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婚前购房是否为婚前财产,关键看购房与结婚登记时间。结婚登记前签合同、付房款,通常算婚前财产。
2.全款购房,合同和产权登记都在婚前,就是婚前财产;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子归婚前购房者,不过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离婚时要补偿另一方。
3.产权登记也重要,婚前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是婚前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能算赠与,成共同财产。

2026-01-16 20:2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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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定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为婚前财产,关键看购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同时产权登记情况也会影响判定结果。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若购房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在结婚登记前,房产一般认定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时,购房合同和产权登记都在婚前,该房产就属于婚前财产;若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子产权通常归婚前购房者,不过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产权登记方面,婚前购房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婚前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能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成为共同财产。如果大家在婚前房产判定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6 20:1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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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婚前购买房产是否为婚前财产,关键在于购房时间和结婚登记时间的先后关系。若购房合同签订与房款支付在结婚登记前,通常认定为婚前财产。
2.全款购房且购房合同和产权登记均在婚前,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一般归婚前购房者,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需补偿另一方。
3.产权登记影响房产归属,婚前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通常为婚前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能视为对另一方赠与,成为共同财产。

解决措施和建议:婚前购房时明确产权登记情况,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婚后共同还贷时,注意保留还款凭证,以便在出现财产分割情况时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6 19:58:19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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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8 149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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