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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女性离婚可提出的要求有什么

刘** 安徽-阜阳 离婚咨询 2026.01.16 13:35:08 330人阅读

老年女性离婚可提出的要求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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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年女性离婚时可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经济帮助、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及家务劳动补偿等要求。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同时会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若女方承担较多家务等还可要求补偿。若老年女性离婚后生活困难,可要求男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形式多样。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女方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以弥补损失。另外,女方在婚姻中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如果您在离婚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6 19: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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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女性离婚时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财产分割上,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同时会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若女方承担较多家务等可获补偿。若离婚后生活困难,女方可要求男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如房屋居住权或金钱等。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女方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女方在婚姻中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存款等信息,以便在分割财产时保障自身权益。
2.若主张经济帮助,准备好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
3.若男方有重大过错,收集相关证据,如家暴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为提出损害赔偿做准备。

2026-01-16 18:3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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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老年女性离婚时的重要权益。法律规定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同时会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若在婚姻里承担较多家务等付出,还能要求补偿,这体现了对女性在家庭中贡献的认可。
(2)经济帮助方面,若离婚后生活困难,老年女性可要求男方给予适当帮助,如提供房屋居住权或给予金钱支持,以保障基本生活。
(3)若男方存在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女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可弥补精神和物质损失,对过错方进行一定惩罚。
(4)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老年女性,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是对其付出的合理回报。

提醒:不同离婚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到复杂财产分割、过错认定等问题,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分析。

2026-01-16 17:0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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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老年女性可积极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车辆、存款等相关凭证,以确保自己能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因自身为女方、无过错方或承担较多家务等情况获得照顾和补偿。
(二)若离婚后生活困难,老年女性要准备好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的材料,如收入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向男方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房屋居住权或金钱等形式。
(三)若男方存在重大过错,老年女性需收集男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证据,如照片、视频、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以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四)若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老年女性要留存好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的证据,如相关的证人证言、消费记录等,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1-16 16:4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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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女性离婚时可提这些要求:
一是分割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会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若女方承担较多家务,可要求补偿。
二是主张经济帮助,离婚后生活困难,可要求男方给予房屋居住权或金钱等帮助。
三是请求损害赔偿,男方有重婚等重大过错,女方可索赔弥补损失。
四是家务劳动补偿,女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可向对方请求补偿。

2026-01-16 14:44:40 回复

股东大会有三种:法定大会、年度大会、临时大会。下面分别详细说明:法定股东大会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能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年度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临时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根据需要确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时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则采取了结合式的办法,即在规定抽象的召集条件之后,对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进行列举。其规定为:股东临时会可于必要时随时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变更、公司的转化、限制股份转让的新规则、董事竞业的认可、董事私人交易责任的免除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婚姻法46条规定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基于以下情况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你的情况如与上面不符的,主张的话不会得到支持。你们可以离婚,但是国家现在还没有无性婚姻补偿的规定,你只能要求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第一阶段: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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