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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为5年期间辞职赔偿方式是什么

邓** 海南-三沙市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16 12:09:24 438人阅读

合同期为5年期间辞职赔偿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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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内辞职赔偿分多种情况。若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有上限规定,不得超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若劳动者未违反服务期约定,按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辞职,无需支付赔偿。
3.若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在提供培训时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等事项;劳动者要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定程序辞职,避免违法解除合同带来赔偿风险。

2026-01-16 16: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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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违反约定,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有两个限制,一是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二是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若劳动者未违反服务期约定,按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辞职,无需赔偿。
(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劳动者辞职时需确认是否存在服务期约定,严格按法定程序辞职,避免违法解除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16 14:3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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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不超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超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此时劳动者应核算好费用,与单位协商支付。
(二)劳动者未违反服务期约定,按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辞职,无需支付赔偿,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即可。
(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需积极与单位沟通,确定损失金额并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16 13:5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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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约定辞职,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且不超培训费用,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超未履行服务期分摊的费用。
2.员工未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辞职,无需赔偿。
3.员工违法解除合同致单位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16 13:4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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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期内辞职赔偿分情况,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支付违约金,按法定程序正常辞职无需赔偿,违法解除合同造成损失要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就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有上限,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若劳动者未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辞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但要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大家在合同期内辞职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026-01-16 13:16:42 回复

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或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辞退(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分为两种情形: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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