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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把共同财产赠给父母可以吗

曾** 广西-桂林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6 09:06:24 408人阅读

夫妻一方把共同财产赠给父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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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将共同财产赠给父母,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但赠与财产价值小且符合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除外,赠与前应协商取得另一方同意。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需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给父母,此为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的父母返还财产。然而,若赠与财产价值较小,且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该赠与行为有效。所以,夫妻一方若想将共同财产赠给父母,应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获其同意,这样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在财产赠与方面遇到复杂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6 15: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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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将共同财产赠给父母。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时,需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一方擅自赠与属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父母返还财产。
2.但如果赠与财产价值小,符合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可认定赠与有效。
3.为避免纠纷,夫妻一方若想将共同财产赠给父母,应先和另一方协商并获得同意。

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要充分沟通交流,明确财产处理的界限和范围。当涉及赠与等重要财产处理时,严格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进行,以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

2026-01-16 14:2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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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重要处理时,需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给父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2)当出现一方擅自赠与的情况,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的父母返还财产。
(3)但如果赠与财产价值较小,处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该赠与可被认定为有效。
(4)为避免纠纷,夫妻一方若想将共同财产赠给父母,应先和另一方协商并获得同意。

提醒: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谨慎,大额赠与需双方协商。若遇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2:4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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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给其父母,另一方应先和对方沟通,要求受赠的父母返还财产。
(二)若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另一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财产赠与的凭证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夫妻一方若想将共同财产赠给父母,一定要提前和另一方充分协商,获得对方明确同意后再进行赠与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6-01-16 11:2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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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平等处理,一方不能擅自赠给父母。非日常所需的重要处理,要双方协商一致。
2.未经对方同意赠给父母财产,属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但价值小且符合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赠与,可认定有效。
3.若要将共同财产赠给父母,应先协商获同意,防止纠纷。

2026-01-16 10:00:2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母馈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居住。夫妻双方离婚时,由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基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种经营的收益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所得的财产。  3、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如果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视为共同财产。  5、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主张权利的一方未提出确凿证据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6、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父母赠与双方的现金或为双方购置的家具用品以及亲友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很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工商业个体户、农业责任田的承包户和专业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年收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上的投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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