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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赔偿金额遵循什么标准

康* 上海-金山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16 07:43:50 438人阅读

公司破产赔偿金额遵循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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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破产赔偿涵盖员工经济补偿与债务清偿。员工经济补偿依据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债务清偿上,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首先是职工工资、医疗补助等费用及补偿金,其次是除前项外的社保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按比例分配。
3.建议公司在经营中做好财务规划和风险防控,避免陷入破产困境。员工遇到公司破产情况,及时关注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相关部门加强对破产企业监管,确保赔偿按规定执行。

2026-01-16 12: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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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员工经济补偿有明确计算标准,依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长不同,补偿也不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
(2)债务清偿遵循法定顺序,破产财产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保等费用及补偿金,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

提醒:
员工要及时关注公司破产进程,确保自身经济补偿权益;债权人需留意破产财产分配情况,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16 11:2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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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方面,要及时关注公司破产进展,主动与公司破产管理人沟通,准备好能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以便顺利获得经济补偿。

(二)债权人方面,需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供相关债权凭证,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以保障自身在债务清偿中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6-01-16 10:5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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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经济补偿:公司破产,员工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债务清偿:破产财产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清偿。先还职工工资等,再补社保费和税款,最后还普通债权。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时,按比例分配。

2026-01-16 09:4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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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破产后赔偿涉及员工经济补偿和债务清偿,员工按工作年限获补偿,债务按法定顺序清偿。
法律解析:
在员工经济补偿上,依据规定,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债务清偿方面,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先支付职工工资等相关费用及补偿金,再缴纳欠缴的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比例分配。公司破产赔偿的法律规定明确且严谨,能保障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公司破产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09:31:48 回复

一.破产案件适用什么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商业银行破产的条件: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金融机构破产条件应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资不抵债”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当然构成进人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此无异议。但是,一味排除资产标准并非可取。当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无法获得银行经营信息,或者不能及时履行权利等情形下,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如果处置及时或许不至于累及过众,如果放任,则可能引发更大的危机。这时,需要法定资产负债标准作为破产条件,而能够依据该条件对商业银行提起破产申请的正是前述的银行业监管当局。确定何种资产负债标准作为破产条件并非易事。一般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出现问题:1、超额准备金急剧下降,储备资产下降。2、资产流动性下降,出现流动性缺口,核心存款与总资产比例下降,贷款总额与核心资产比例上升,易变负债与总资产比例上升。3、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膨胀,资金大量沉淀出现亏损或虚盈实亏。4、资产负债期限和结构严重失衡,风险集中度提高。5、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然而,这些标准是定性评价,是描述性标准,如以此为法定标准,必然导致监管当局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被滥用。因此,确定破产的资产标准需要数个量化性标准,该标准应当对商业银行具有普适性。本文以为,在数个量化标准中流动性指标、资本充足率指标、贷款集中度指标是三个核心指标。各指标的数量标准应当借鉴证券市场上市条件数量指标的形成过程,及时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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