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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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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郭** 安徽-六安 结婚咨询 2026.01.16 06:16:55 359人阅读

婚姻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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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婚姻案件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需满足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过住院就医地不算。
(2)当被告一方出现被注销户籍、被监禁、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等情况,原告能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达一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提醒:婚姻案件管辖规定较复杂,不同案情对应管辖法院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2026-01-16 08: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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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提起婚姻诉讼,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通常在此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不过经常居住地是指到起诉时被告已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地不算。
(二)当被告一方出现被注销户籍、被监禁、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等情况,原告能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在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达一年以上,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6-01-16 08:0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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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婚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经常居住地是指起诉前连续住满一年的地方,住院就医处不算。
2.若被告被注销户籍、被监禁、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或不在中国居住,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3.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被告被限制一年以上,由被监禁地或措施地法院管。

2026-01-16 07:3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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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姻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需根据不同情形判断,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如被告一方出现特定状况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也有相应管辖规定。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通常婚姻案件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有明确界定,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非住院就医地。当被告一方出现被注销户籍、被监禁、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等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按被告被监禁或采取措施的时长确定管辖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准确确定管辖法院至关重要。若对婚姻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案件能在正确的法院进行处理。

2026-01-16 07:2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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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管辖规定遵循便利诉讼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一般婚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地除外。

若被告一方出现被注销户籍、被监禁、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等情况,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采取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地或措施地法院管辖。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婚姻纠纷时,先明确被告的居住情况,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诉讼进程。若对管辖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16 06:45:2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协议管辖由什么管辖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只要根据管辖协议,时能够确定管辖的,就应当根据其约定确定管辖。一、关于协议管辖选择是否必须是确定的和唯一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新民诉法解释改变了原司法解释关于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规定。因此,管辖协议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管辖的,只要协议约定的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二、关于合同无效时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管辖协议尽管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具有性。同时,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要经过实体的审理才能确定。因此,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但是,在管辖权案件审理中,对于管辖条款本身的效力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管辖异议期间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要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提出签名、盖章等真伪问题申请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当事人在管辖权确定后,再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不予审查。对于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真伪无异议,但提出协议条款的签订人无权签订管辖协议的,因该异议涉及表见代理判断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应在管辖裁定中作出审查判断。三、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问题协议管辖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应当从该管辖地点中确定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协议管辖约定在基层管辖,按照级别管辖超出该基层级别管辖范围的,应当由符合级别管辖的该基层的上级管辖。协议管辖约定在上级,按照级别管辖属于下级管辖的,应当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下级,多个下级均有管辖权的,在确定管辖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拒绝选择的,由上级根据“两便”原则确定管辖。四、协议选择仲裁的问题(一)关于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该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受理。但一方已经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可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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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律师解析 1.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2.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等等。

    2025.01.09 9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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