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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请求权法定情形有哪些

母* 贵州-黔南 离婚咨询 2026.01.15 17:13:08 318人阅读

离婚损害请求权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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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遭遇重婚情况,无过错方应收集对方再次登记结婚的相关证据,如结婚证、结婚登记档案等,以支持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
(二)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通过收集证人证言、租房合同、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对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三)面对实施家庭暴力,要及时报警并保留出警记录,前往医院治疗保留病历等资料,也可通过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四)若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要收集邻居、居委会等的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据。
(五)遇到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如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可收集警方的处罚记录、戒毒所证明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15 22: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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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
2.重婚是已婚者再和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为已婚者和婚外异性长期稳定共同居住;家暴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和精神侵害;虐待是长期的家暴,遗弃是拒绝扶养家庭成员。
3.其他重大过错需法院结合案情判断,像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无过错方可索赔。

2026-01-15 20:3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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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法定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中出现特定严重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重婚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涵盖多种身体和精神侵害方式;虐待是持续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家庭成员拒绝扶养。此外,“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像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也包含在内。若遇到类似情况,因涉及诸多法律细节和证据收集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20:0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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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情形涵盖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这些情形严重破坏夫妻关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2.重婚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包括多种侵害身体和精神的行为,虐待是持续的暴力,遗弃是拒绝扶养家庭成员。
3.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由法院依具体案情判定,像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4.为保障无过错方权益,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同时,法律应不断完善对“其他重大过错”的界定,让司法实践更具可操作性。

2026-01-15 19:1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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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是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破坏了正常的婚姻秩序,无过错方因此受到极大伤害,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痛苦,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
(3)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侵害,如殴打、捆绑、谩骂、恐吓等,严重损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要求赔偿。
(4)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这两种行为都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5)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涵盖了如赌博、吸毒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法院会依据具体案情判断,无过错方也可请求赔偿。

提醒: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8:02:3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因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因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有些学者也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对此法律可规定如下,“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赌博、吸毒或有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将其归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中。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仅是违法行为,如长期为之,并不亚于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婚姻法》规定为离婚的理由,却没有规定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是指四种行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如“网络婚姻”,当网络的普及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成了人们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有人在网上养“情人”、有人在网上“结婚生子”,因网恋引起的离婚诉讼从无到有日趋多见,作为“精神外遇”的网恋,影响了配偶之间感情的交流,已经成为婚姻的新杀手。3、侵害配偶生育权。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如一离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堕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无正当理由,未经丈夫代某同意擅自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胎儿引产的行为,侵害了代某作为丈夫的生育权(12);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权后果的产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4、不承担家庭义务。婚姻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认可的婚姻家庭义务,经亲友或有关单位说服教育,仍不履行,对家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承担家庭义务。配偶权中的大部分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不承担同居义务、生育义务、监护子女义务、扶养扶助义务,实质上是以的方式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本意,因上述原因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要求离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应明确加以保护。

您好,关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离因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因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有些学者也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对此法律可规定如下,“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赌博、吸毒或有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将其归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中。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仅是违法行为,如长期为之,并不亚于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婚姻法》规定为离婚的理由,却没有规定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是指四种行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如“网络婚姻”,当网络的普及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成了人们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有人在网上养“情人”、有人在网上“结婚生子”,因网恋引起的离婚诉讼从无到有日趋多见,作为“精神外遇”的网恋,影响了配偶之间感情的交流,已经成为婚姻的新杀手。3、侵害配偶生育权。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如一离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堕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无正当理由,未经丈夫代某同意擅自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胎儿引产的行为,侵害了代某作为丈夫的生育权(12);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权后果的产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4、不承担家庭义务。婚姻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认可的婚姻家庭义务,经亲友或有关单位说服教育,仍不履行,对家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承担家庭义务。配偶权中的大部分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不承担同居义务、生育义务、监护子女义务、扶养扶助义务,实质上是以的方式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本意,因上述原因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要求离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应明确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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