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宜宾法律咨询 > 宜宾婚前调查法律咨询 > 婚前协议约定赔钱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约定赔钱有没有法律效力

杨* 四川-宜宾 婚前调查咨询 2026.01.15 15:22:57 306人阅读

婚前协议约定赔钱有没有法律效力

其他人都在看:
宜宾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宜宾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婚前协议约定赔钱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多方面条件。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约定,不存在一方欺骗或强迫另一方的情况。
(2)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像限制一方的基本自由等约定是无效的。
(3)赔偿金额要合理。若赔偿金额明显过高或显失公平,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不会被完全支持,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这样才能保证协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离婚等情形发生时,符合条件的婚前协议可作为赔偿依据。

提醒:
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赔钱时,要确保内容合法合理,避免约定无效条款。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20:33:01 回复
咨询我

(一)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赔钱时,确保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表达真实想法,没有受到欺骗或强迫。
(二)协议内容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避免出现限制人身权利等无效条款。
(三)约定赔偿金额要合理,避免过高或显失公平。
(四)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1-15 19:56:38 回复
咨询我

1.婚前协议约定赔钱通常有效,但要符合条件。
2.协议内容得是双方真实想法,不存在欺诈、胁迫。
3.约定不能违法违规,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限制人身权利的约定无效。
4.赔偿金额要合理,过高或显失公平可能不被全支持。
5.协议需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满足这些,离婚时可作赔偿依据。

2026-01-15 19:30:05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婚前协议约定赔钱满足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违规及不违背公序良俗、赔偿金额合理、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确认等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婚前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约定赔钱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况,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是基本要求。若涉及限制人身权利等约定会因违法而无效。赔偿金额需合理,明显过高或显失公平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不被全支持。同时,书面形式并签字确认能更好保障协议效力,满足条件的婚前协议可在离婚等情况作为赔偿依据。若在婚前协议拟定或效力认定等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18:17:09 回复
咨询我

婚前协议约定赔钱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赔偿金额合理;采用书面形式且双方签字确认。若约定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如限制婚姻自由,该部分无效;赔偿金额明显过高或显失公平,司法实践中可能不被完全支持。

为确保婚前协议约定赔钱有效,可采取以下措施:订立协议时确保双方平等自愿表达真实意愿;仔细审查协议内容,避免出现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合理确定赔偿金额,避免过高或显失公平;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2026-01-15 17:17:56 回复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