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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送女方手机离婚时如何计算

杨* 山东-东营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5 14:35:17 482人阅读

结婚前送女方手机离婚时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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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在婚前送给女方的手机,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按照相关法律,一方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这部手机是婚前就给到女方的,所有权已经归女方了。要是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附解除条件,或者它属于彩礼性质等特殊约定,那就应该认定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3.所以在离婚的时候,男方不能要求分割这部手机,也不能要求女方返还,手机归女方。

2026-01-15 19: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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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婚前男方赠与女方手机,且已完成交付,所有权转移到女方。
(2)在没有证据表明该赠与存在附解除条件或属于彩礼性质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手机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所以在离婚时,男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手机或让女方返还,手机应归女方所有。

提醒:
婚前赠与财产时,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明确赠与的性质和条件。不同的赠与情形在法律认定上可能不同,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9:0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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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男方在婚前赠与女方手机,在保管方面,女方要留存好购买凭证、交付记录等,以此证明手机是婚前获得且所有权已转移给自己。
(二)若离婚时男方主张分割或要求返还手机,女方可先与男方友好沟通,说明该手机属于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若沟通无果,女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对手机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该手机系婚前交付给女方,所有权已转移,若无特殊约定,属于女方婚前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或要求返还。

2026-01-15 18:5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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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男方赠与女方的手机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或要求返还,手机归女方。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此手机在婚前交付,所有权已转移给女方,并且在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附解除条件或彩礼性质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时,男方不能主张对该手机进行分割或者要求女方返还。若大家在婚前财产认定、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17:2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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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男方赠与女方的手机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或要求返还,手机归女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2.此手机在婚前交付,所有权已转移给女方,在无证据表明存在附解除条件或彩礼性质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3.建议男女双方在涉及财产赠与等情况时,若有特殊约定,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记录,避免后续出现纠纷。同时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对于财产相关事宜要保持清晰沟通,减少不必要的矛盾。

2026-01-15 16:09:5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告送达如何计算期限公告送达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证送达的基本信息实施公证送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实际执法当中,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情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则要过60日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视为送达,这会造成案件难以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结案的局面;采用一般的留置送达方法,则要求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由于存在种种主、客观原因,执法人员在实施时难以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上述3种常用的送达方式都不能较好地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因此,采用公证送达就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所谓公证送达,亦称现场公证,是指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公证送达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送达执法文书是案件办理过程的必经步骤,是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而进行的执法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执法文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前面讲过,公证送达的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也就是当事人签收了执法文书的事实。因此,公证送达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意义就在于使执法文书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为下一步执法奠定扎实的基础,所以,公证送达符合《公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公证范围。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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